民法典期房房產預抵押需要什么手續

導讀:
期房是指預售的房屋,購房者購買期房的,要簽訂預售合同,明確房屋交付的時間。如果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就會構成合同違約,那么民法典期房房產預抵押需要的手續有哪些?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期房房產預抵押需要什么手續
對期房進行預抵押的,為了抵押權能實現,當事人要簽訂抵押合同,并且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條【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二、已經做了抵押的房子可以購買嗎
對于已經做了抵押的房子,買房者購買時明知是抵押房的,那么跟開發商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并不受限制。
而相反地,開發商想要出售做了抵押的房子將要受以下限制:
1、通知抵押權人并經其同意出賣抵押房;
2、如實告知買房者房子被抵押了的事實。
所以,開發商出售抵押房時未盡到以上義務的,將要承擔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后果。
不過,買房者購買已經做了抵押的房子,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其中一個便是開發商不能按時還貸,那么房子不能解押會直接影響買房者辦理房產證。并且,如果開發商逾期還貸被起訴的話,被抵押的房子將可能會被拍賣,屆時買房者可能會錢房兩空。
當然,如果買房者事先并不知道房子被做了抵押的,那么可以通過跟開發商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解除、撤銷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并積極主張違約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