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放棄房產繼承權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導讀: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那么民法典中放棄房產繼承權公證需要什么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關于民法典中放棄房產繼承權公證需要什么手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放棄房產繼承權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如果放棄繼承權需要哪些手續的具體解答內容為:
1.提出申請
2.審查資料
3.受理
4.審批
5.出證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所在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遺產繼承權利主體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