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公證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續

導讀:
關于放棄繼承權公證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放棄繼承權公證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續?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二、放棄繼承權公證能撤銷嗎?
1、在放棄繼承的聲明到達其他繼承人以前可以撤銷;
2、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到達其他繼承人就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了,即發生繼承權消滅的效果,放棄繼承權公證不能撤銷。
婚姻家庭法律法規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