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危險駕駛罪是否數罪并罰

導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以危險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是會構成刑事犯罪的,危險駕駛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一,那么兩次危險駕駛罪會不會數罪并罰?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兩次危險駕駛罪是否數罪并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兩次做出危險駕駛的行為,構成的都是危險駕駛罪,并不產生數罪,所以不適用數罪并罰,但應該按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