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車是否屬危險駕駛罪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追逐競駛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但刑法沒有將本罪規定為具體的公共危險犯而是以情節惡劣限制處罰范圍。第二追逐競駛以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高速、超速駕駛為前提低速駕駛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本罪。那么追車是否屬危險駕駛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追逐競駛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但刑法沒有將本罪規定為具體的公共危險犯而是以情節惡劣限制處罰范圍。第二追逐競駛以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高速、超速駕駛為前提低速駕駛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本罪。關于追車是否屬危險駕駛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追車是否屬危險駕駛罪
要有追逐競駛的行為。
一般來說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并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二、最高法關于危險駕駛罪中追逐競駛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追逐競駛。
一般來說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并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追逐競駛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但刑法沒有將本罪規定為具體的公共危險犯而是以情節惡劣限制處罰范圍。換言之只要追逐競駛行為具有類型化的抽象危險并且情節惡劣就構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為不要求發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發生在道路上。在校園內、大型廠礦內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競駛的因為對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競駛以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高速、超速駕駛為前提低速駕駛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單純的高速駕駛或者超速駕駛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換言之不能將本罪等同于國外的超速駕駛罪。
第三追逐競駛要求以產生交通危險的方式駕駛行為的基本方式是隨意追逐、超載其他車輛頻繁并線、突然并線或者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
第四追逐競駛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聯絡而實施也可能是單個人實施。
例如行為人駕駛機動車針對救護車、消防車等車輛實施追逐競駛行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節惡劣。情節惡劣的基本判斷標準是追逐競駛行為的公共危險性。對此應以道路上車輛與行人的多少、駕駛的路段與時間、駕駛的速度與方式、駕駛的次數等進行綜合判斷。在沒有其他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競駛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惡劣。追逐競駛的罪過形式為故意不要求行為人以賭博競技或者追求刺激為目的。因為基于任何目的與動機的故意追逐競駛行為只要產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險且情節惡劣就值得科處刑罰。
(二)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駕駛。故意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不需要司法人員具體判斷醉酒行為是否具有公共危險。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險犯實際上是類型化的危險犯司法人員只需要進行類型化的判斷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沒有危險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沒有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因為不具有抽象的危險不應以本罪論處。醉酒駕駛屬于故意犯罪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是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但是對于醉酒狀態的認識不需要十分具體(不需要認識到血液中的酒精具體含量),只要有大體上的認識即可。一般來說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實上又達到了醉酒狀態并駕駛機動車的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認為自己只是酒后駕駛而不是醉酒駕駛的辯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為人沒有主動飲酒(飲料中被他人摻入酒精),但駕駛機動車之前或者之時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也應認定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當然如果沒有主動飲酒也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