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危險駕駛罪并罰要判多久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并科原則是指將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合并執行的合并處罰原則。那么兩次危險駕駛罪并罰要判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并科原則是指將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合并執行的合并處罰原則。關于兩次危險駕駛罪并罰要判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兩次危險駕駛罪并罰要判多久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兩次做出危險駕駛行為的如果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按危險駕駛罪從重進行處罰可以處6個月的拘役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數罪并罰的原則
所謂數罪并罰的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合并處罰所依據的原則。簡單地說就是對數罪如何實行并罰。有以下幾種原則
1、并科原則。
并科原則是指將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合并執行的合并處罰原則。
2、吸收原則。
吸收原則是指在對數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所吸收不予執行的合并處罰原則。
3、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法定(應當判處)或已被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并罰的合并處罰原則。
我國刑法在第69條從總體上確立了限制加重原則同時兼顧考慮了并科原則和吸收原則具體來說
(1)對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
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本身都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在數刑的綜合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是比較恰當。但是如果總和刑期過高決定執行的刑罰就可能過長因而我國刑法對最高刑期加以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2)對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
數罪中宣告幾個死刑或最重刑為死刑的僅應決定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二個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數罪中宣告幾個無期徒刑或最重為無期徒刑的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不執行其他刑罰。因為無期徒刑是剝奪終身自由的刑罰。一個人的終身自由被剝奪后事實上已不可能再執行其他刑罰。同時作為數罪并罰的原則也不允許將兩個無期徒刑合并升格為死刑。因為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死刑是剝奪生命的刑罰兩者的性質是截然不同的。
(3)對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則附加刑仍須執行。
數罪中主刑不論執行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因為附加刑與主刑的性質不同不妨礙并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