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幫忙移車是危險駕駛嗎

導讀:
[案情簡介]陳某是跑營運的專職司機。2015年11月18日傍晚,飲酒后的陳某陪朋友向某接小孩放學。向某駕車至學校門口后下車,囑咐陳某如遇交通堵塞就幫忙移車。其間為免擁堵,陳某先后兩次移車。因聞到濃烈的酒氣,路邊維持交通秩序的交警懷疑陳某系“酒駕”,讓其接受檢查。那么醉酒后幫忙移車是危險駕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陳某是跑營運的專職司機。2015年11月18日傍晚,飲酒后的陳某陪朋友向某接小孩放學。向某駕車至學校門口后下車,囑咐陳某如遇交通堵塞就幫忙移車。其間為免擁堵,陳某先后兩次移車。因聞到濃烈的酒氣,路邊維持交通秩序的交警懷疑陳某系“酒駕”,讓其接受檢查。關于醉酒后幫忙移車是危險駕駛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陳某是跑營運的專職司機。2015年11月18日傍晚,飲酒后的陳某陪朋友向某接小孩放學。向某駕車至學校門口后下車,囑咐陳某如遇交通堵塞就幫忙移車。陳某滿口答應。其間為免擁堵,陳某先后兩次移車。
因聞到濃烈的酒氣,路邊維持交通秩序的交警懷疑陳某系“酒駕”,讓其接受檢查。經檢驗,陳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09.25“g/100“1,屬“醉駕”。陳某因危險駕駛罪被提起公訴,其機動車駕駛證也被吊銷。
日前,經湖南省龍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解讀]
自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從一般性違法上升為犯罪行為以來,公眾普遍對酒后駕駛有了基本的認識和了解,但對法條的理解還不深入,也不夠準確。
其實“醉駕”與“酒駕”是兩個概念。“酒駕”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g/100“1、小于80“g/100“1的標準,即飲酒后駕車。“醉駕”是指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g/100“1的標準,即醉酒后駕車。
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行為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即構成犯罪既遂,不論車輛行駛距離長遠,也不要求有實際危害結果的發生。公安部下發的《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終結后,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陳某雖被免予刑事處罰,但畢竟屬于犯罪,這將給其今后的工作生活帶來諸多影響。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這對于以跑營運謀生的陳某而言,是極為沉痛的教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