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可構成危險駕駛罪嗎?

導讀:
無證駕駛可構成危險駕駛罪嗎?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對公共安全造成抽象危險的行為。
無證駕駛可構成危險駕駛罪
無證駕駛:顧名思義就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無證駕駛一般有著十種情況:
1.沒有駕駛證的;2.未經考試非法取得駕駛證的;3.駕駛證被注銷、吊銷的;4.不符合駕駛條件(年齡和健康狀況等情況)非法取得駕駛證的;5.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的;6.駕駛證被暫扣的;7.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駕駛民用機動車的;8.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在中國駕駛的;9.駕駛車輛超過最高準駕車型的;10.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以上十種情況均屬于無證駕駛。
那么無證駕駛是馬上拘留嗎?其實并不是,只是會讓你主動去接受處理,一般在無證駕駛的情況下,只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而對于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是否違法,都不得繼續駕駛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并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根據所提供的駕駛證的不同情形分別進行處理。
危險駕駛罪客觀構成要件
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對公共安全造成抽象危險的行為。
(二)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是指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醉酒
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上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前述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駕駛
醉酒駕駛的實行行為是駕駛行為,而非醉酒狀態。如果駕駛員醉酒后在車內睡覺,并未實施駕駛行為,且車子停在路邊,未妨礙交通秩序,不會產生抽象的公共危險,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如果行為人在醉酒駕駛一段距離之后,為了休息或為了逃避檢查而停車睡覺的,則其醉酒駕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醉酒駕駛的著手應是在道路上進入行駛狀態。有觀點認為,發動引擎尚未進入行駛狀態時,就已經是醉酒駕駛的著手。“熱車準備上路”作為開始駕駛階段,應當屬于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然而,這種觀點值得商榷。發動引擎只是進入行駛狀態的準備工作,屬于預備階段的行為。行為人雖然發動引擎,但車輛尚未發生位移,而是處于靜止狀態,雖然對公共安全會產生潛在的危險,但不會產生緊迫的危險。雖然危險駕駛罪是抽象危險犯,但該危險是指緊迫危險,而非緩和危險。何況,有些危險駕駛罪的情形并不需要發動引擎。例如,甲將汽車停在坡道上,坐在車里喝酒,卻不拉上手剎,汽車自行滑坡行駛,甲放任這種狀態。這種行為也應屬于醉酒駕車。
危險駕駛罪的處罰
實踐中,交通肇事罪的緩刑適用率并不低,但是,行為人實施比該罪更輕微的危險駕駛罪的,基本都被判處拘役實刑,實踐中檢察機關不起訴,或者法院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相對例低。這種處罰狀況沒有考慮到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平衡問題,也沒有充分關注量刑情節的權重問題;此外,對于危險駕駛罪“頂格”判處拘役6個月的做法,我認為是不妥當的。
(一)關于量刑情節
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一、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之“(一)危險駕駛罪”的規定:第一,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1個月至2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第二,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調量確定基準刑。第三,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