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證構成要件

導讀:
危險駕駛證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刑法修正案將危險駕駛罪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顯然此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因為危險駕駛罪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即構成該罪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處罰。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主觀要件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那么危險駕駛證構成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危險駕駛證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刑法修正案將危險駕駛罪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顯然此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因為危險駕駛罪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即構成該罪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處罰。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主觀要件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關于危險駕駛證構成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危險駕駛證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刑法修正案將危險駕駛罪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顯然此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客觀要件
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因此構成此罪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要同時滿足個方面的條件
(1)行為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這里法律條文采用列舉的方式僅將醉酒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入罪。
“醉酒駕駛”的行為。醉酒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屬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則不屬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點。如果明知而故意飲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狀態后駕駛機動車根據“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其仍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點而飲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狀態后又駕駛機動車行駛根據“主客觀致”的原則刑罰不應對此種行為人意志無法控制的行為加以處罰。
“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追逐競駛”是指駕駛機動車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為目的駕駛的行為即通俗意義上的“飆車”行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達到“追逐競駛”的速度條件也是不樣的。具體要多少碼還要根據各地情況的不同而加以具體界定。
(2)空間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要在道路上進行。“道路”與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圍相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即凡是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稱之為道路。
(3)對象條件駕駛的是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條的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大型汽車、小型汽車、專用汽車、特種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等機動車輛。
注意由于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因此醉后駕駛電動自行車或駕駛電動自行車追逐競駛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4)情節條件情節惡劣。法律對于“情節惡劣”沒有作具體的規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鬧市區、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駕或追逐競駛或車上載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視為情節惡劣。
注意這里的“情節惡劣”不包括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因為危險駕駛罪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即構成該罪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處罰。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般主體凡已滿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主觀要件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