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導讀:
所以筆者認為危險駕駛罪應該把無證駕駛也認定于其中。那么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筆者認為危險駕駛罪應該把無證駕駛也認定于其中。關于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危險駕駛罪的主體
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領駕駛證的最低年齡為18周歲的身體符合要求的自然人。筆者認為對于16周歲到18周歲之間的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此類人駕駛汽車肯定為無證駕駛然而危險駕駛罪并沒有把無證駕駛的行為列為危險駕駛罪認定的行為其實無證駕駛的行為在筆者看來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脅同樣也是相當大的。因為機動車駕駛證的取得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申領駕駛證的最低年齡要求為18周歲所以對于16周歲至18周歲的我國公民來說是不能取得駕駛資格的那么這類人如果不存在酒后駕駛汽車即屬于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既然駕駛機動車是一種專業技術類工作對于無證駕駛汽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也是相當之大的并不會輕于酒后駕駛機動車。所以筆者認為危險駕駛罪應該把無證駕駛也認定于其中。這樣才會更完善我們此次立法的初衷。
2、危險駕駛罪的主觀特征
危險駕駛行為實際上是一種行為對某種法益存在一種潛在的威脅,是一種狀態,并不需要一定有危害結果的產生。行為人做出該種行為時到底是個什么主觀狀態呢?筆者認為行為人是對自己行為的一種放任的心理狀態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存在著一種間接故意因為就行為人本身來說他一定知道他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結果但是他卻希望或者放任此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同時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行為犯、危險犯并不是結果犯法律只要求有危險駕駛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有此行為就一定是故意的不可能是過失或者是意外事件這正是此罪名與交通肇事罪的本質區別了。
3、危險駕駛罪的客體
危險駕駛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健康和生命以及公私重大財產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它是以公眾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的侵害或者危險為內容的犯罪,注重行為對“公眾”利益的侵犯,并不要一定要有危害后果的產生。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險駕駛罪的目的,是將生命、健康、財產等個人的法益抽象為社會利益作為保護對象,所以應當重視其社會性。“公眾”與“社會性”要求重視量的“多數”。“多數”是公共交通安全這一概念的核心。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即是指犯罪行為可能侵犯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結果事先無法確定行為人對此既無法具體預料也難以實際控制行為的危險或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增加。“多數人”則難以用具體數字表述行為使較多的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受到威脅時應認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只要行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的安全就屬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僅僅侵犯了特定的少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的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
4、危險駕駛罪的客觀特征
醉酒駕駛、飆車是法條中規定的行為人犯此罪的客觀特征。筆者認為此兩種情形只是危險駕駛的客觀行為中最具代表性的兩方面顯然還很不完整比如吸毒后駕車、無證駕車、嚴重超載駕駛、駕駛私自改裝的或者報廢的車輛等情形的。
二、危險駕駛罪的認定
從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故意與過失的界限似乎已很明確但一涉及危險駕駛的刑事個案到底構成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其他的侵害人身、財產權益的相應具體犯罪在很多情況下都變得模糊不清。但認定犯罪的主觀方面存在困難并不意味著我們的刑法理論存在問題。從某種意義上來講主觀罪過的問題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而外界包括司法認定只能根據該罪過支配下的、表現于外的一些具體客觀行為、舉動及行為當時具體環境來判斷推定。而人的認識可能存在一些偏差應該說這也是人類認識論的一個客觀規律。譬如甲與乙有仇甲捅了乙數刀致乙重傷在不能確定其主觀罪過的情況下很難確定甲的行為到底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在司法實踐中有時迫于民意壓力司法機關或倒向被告人或倒向被害人或以犯罪后果選擇罪名進行客觀歸罪。筆者認為在危險駕駛刑事個案上應當加強司法技術研究提高偵查技術完善刑事證據規則在不能判定行為人主觀罪過時應堅持“疑罪從輕”原則以刑罰較輕的犯罪進行定罪處罰防止客觀歸罪和以犯罪結果、民眾情緒選擇罪名同時黨委、立法、行政、司法等要形成合力加強對依法治國的宣傳增強法律對民眾的影響和引導力降低民眾對司法個案的影響。
(一)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都是過失犯罪都危害到公共安全。兩罪的區別是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危險駕駛罪是危險犯如果行為人的危險駕駛行為醉酒駕駛造成1人重傷以上后果或追逐競駛、情節惡劣(需要更明確的司法解釋)就應該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而不再按危險駕駛罪處理。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更廣一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包括酒后、吸毒后、無證駕駛、嚴重超載駕駛等都有可能成立該罪而危險駕駛只規制追逐競駛和醉酒兩類行為。
(二)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方法以外的其他危險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實踐中主要表現為私設電網、駕車向人群橫沖直闖、向人群開槍射擊等。兩罪的最大區別在于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從主觀方面來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有可能導致不特定他人重傷或死亡或者財產毀損故意或放任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那么此時的行為雖然與交通行為相關但應當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危險駕駛罪行為人雖然就其危險駕駛行為可能為故意但對危害狀態的形成是持否定態度的。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就駕駛而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現為駕車向人群橫沖直闖而且往往造成大量人財物的損害而危險駕駛罪主要是指醉酒駕駛和追組競駛且情節惡劣兩種情形并且未達到交通肇事罪的標準。
(三)危險駕駛罪與其他的侵害個人人身、財產權益的具體犯罪
與危險駕駛行為相關而侵害個人人身、財產權益的具體犯罪通常是由于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為所導致的。原因自由行為中的危險駕駛犯罪行為是行為人為了實施某個犯罪計劃有計劃地進行醉酒故意或過失地令自己陷入心神喪失、無法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狀態進而實施危險駕駛犯罪行為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的此時就要考慮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成立的可能性。
總之危險駕駛犯罪行為與上述幾種犯罪的關系是其一在犯罪過失支配下兩類危險駕駛行為構成相應危險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其二在犯罪過失支配下造成相應損害結果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三在故意的支配下向人群橫沖直闖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四在原因自由行為狀態下危險駕駛構成故意或過失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也可能成立相應財產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