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關系

導讀:
最為明顯的是,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為兩種類型:作為單純過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險駕駛罪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逃逸方式也與危險駕駛罪相關聯。例如,醉酒駕駛過失致人傷亡后駕車逃逸的,其逃逸行為是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競合,亦即,醉酒駕車逃跑的行為既符合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由于適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險駕駛罪,因此,對該行為不另認定為危險駕駛罪,只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為明顯的是,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為兩種類型:作為單純過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險駕駛罪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逃逸方式也與危險駕駛罪相關聯。例如,醉酒駕駛過失致人傷亡后駕車逃逸的,其逃逸行為是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競合,亦即,醉酒駕車逃跑的行為既符合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由于適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險駕駛罪,因此,對該行為不另認定為危險駕駛罪,只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關于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刑法修正案(八)頒布之前,刑法理論基本上沒有爭議地認為,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險駕駛罪,事實上,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構造產生了變化。
最為明顯的是,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為兩種類型:(1)作為單純過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險駕駛罪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駕駛資格而駕駛機動車,過失致人傷亡的,屬于單純的過失犯。這種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說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結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謂復合罪過。(2)作為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此時,行為人對基本犯(危險駕駛罪)是故意,對加重結果為過失,從而成為結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逃逸方式也與危險駕駛罪相關聯。例如,醉酒駕駛過失致人傷亡后駕車逃逸的,其逃逸行為是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競合,亦即,醉酒駕車逃跑的行為既符合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由于適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險駕駛罪,因此,對該行為不另認定為危險駕駛罪,只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包括追逐競駛過失造成傷亡結果后),以追逐競駛的方式逃逸的,原則上也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適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