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只交待自己屬于自首嗎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對于犯罪分子國家法律是嚴厲打擊的,有的犯罪分子屬于團伙作案,一旦被抓的話是要自動供出共犯的,面對這樣的情況,那么對于共同犯罪只交待自己是否屬于自首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一、共同犯罪只交待自己屬于自首嗎
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動投案的行為依據,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后主動如實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不隱瞞、不偽造,這是認定自動投案的依據,也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二、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符合以下情況
1、投案交待的必須是犯罪事實。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違法或者違反道德的行為,不構成自首;
2、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就是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然也包括與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實,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3、投案人必須如實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即投案人應當將自己的犯罪事實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虛構、不偽造、不避實就虛、不避重就輕、不推諉塞責,否則不構成如實交待,也不能認定自動投案,當然也就不能認定為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