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有期徒刑是否可以按半個月計算

導讀:
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依據犯罪情節對犯罪分子量刑,例如可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的刑罰,主刑和附加刑可以一并處罰,那么判決有期徒刑可不可以按半個月計算?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判決有期徒刑是否可以按半個月計算
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是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所以一般是不能按半個月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有期徒刑由誰執行
有期徒刑,是刑罰的一種,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大主刑罰之一(其他四種分別是管制、拘役、無期徒刑、死刑(其中死刑又分為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要送交監獄執行,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