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后判有期徒刑刑拘期是否折抵

導讀:
刑期是可以折抵的,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刑前,如果被羈押的,如刑事拘留、逮捕,羈押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折抵刑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么死緩后判有期徒刑刑拘期能不能折抵?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死緩后判有期徒刑刑拘期是否折抵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才會折抵刑期,如果判處死緩的,死緩后改為有期徒刑的,也不能折抵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死緩減刑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準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也是有相應的法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