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否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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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通過對監視居住期間是否可以請律師的詳細解釋,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范圍和操作規定,因此,在監視居住期間請律師時,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相關規定,與監管機關進行必要的溝通和協商,綜上所述,監視居住期間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權利請律師的,因此,監視居住期間的犯罪嫌疑人也是享有請律師的權利的,這說明在偵查階段,監視居住期間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機會會見律師的,這一條款明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請律師權利。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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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審理,認為指定并無不當的,裁定駁回異議;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的,適用特別程序審理,判決指定監護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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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依法指定的監護人與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變更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作出裁判。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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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監視居住可以請律師嗎1、法律主觀:被 監視居住 的 犯罪嫌疑人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監視居住可以請律師介入嗎法律主觀:被 監視居住 的 犯罪嫌疑人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2、法律主觀: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5、法律主觀:被 監視居住 的 犯罪嫌疑人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被監視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被 監視居住 的 犯罪嫌疑人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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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指定監護對監護人來講,較少地體現其自由意志,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和糾紛。被指定監護人對有關組織的指定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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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囑指定監護人符合以下條件就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所以,遺囑指定監護人,符合一定條件的,具有法律效力。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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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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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法律客觀:指定辯護又稱刑事法律援助,適用于以下情形: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3、法律主觀:打官司沒錢請律師這樣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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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監視居住措施后,如果被依法撤銷監視居住措施,或者被依法逮捕、起訴、審判,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將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監視居住措施,并不意味著必然會被判處刑罰,也不意味著必然會被判處較重的刑罰,一、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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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犯罪嫌疑人在保釋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保釋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釋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釋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保釋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釋金,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釋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保釋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釋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釋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被保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釋金的,沒收保釋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釋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1、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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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當未成年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民法典》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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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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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通常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那么2019監視居住可以判緩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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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那么法定監護人可以放棄監護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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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只有媽媽好,沒媽的孩子像棵草”,這首耳熟能詳的兒時童謠,照進了現實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殘酷一面。 本應該擁有快樂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親離世后,被父親與繼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膽小自閉、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撫養,可以要到監護權嗎? 1歲父母離婚 與母親相依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個小城鎮,李先生與王女士按農村習俗轟轟烈烈地辦理了結婚典禮,開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一年后,王女士順利生下兒子小昊,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一份無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長,小兩口年輕氣盛,常因雞毛蒜皮的小事激烈爭吵,后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甚至因離婚糾紛鬧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離婚糾紛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協議,剛滿一周歲的小昊由母親王女士撫養。此后母子倆相依為命,日子雖清貧,但也幸福。 6歲母親去世 受后媽虐待 可是命運的殘酷再次降臨到這對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僅6歲的小昊徹底失去了母愛。 在這個還不懂生離死別的年紀,“媽媽、媽媽”的哭喊聲撕心裂肺,母親的離世對于這個單親家庭的孩子來說無疑是巨大的打擊! 此后,小昊被父親接回家中,但此時的父親已再婚,小昊就變成了繼母的眼中釘、肉中刺。繼母經常恐嚇、辱罵小昊,甚至不分青紅皂白對他進行毆打,每天只讓他吃剩菜剩飯,小小年紀的他飽受身心摧殘。 而小昊父親竟然沒有一絲父愛,他的冷血無情也是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父親在小昊被繼母虐待時不聞不問,不照顧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學費、醫療費。 在長期的這種惡劣生活環境中,小昊因營養不良導致身體發育遲滯,遠不及其他同齡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發膽小自閉,講話都不敢高聲言語,已被醫院診斷為中度抑郁,嚴重影響了小昊的健康成長。 姥姥想要監護權 父親拒絕 得知此情況的姥姥對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時小昊繼母揚言威脅,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來了,否則會遺棄甚至殺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沒有一個小朋友本該有的天真可愛,眼睛里透露出對外界的恐懼與無助,身上青一塊紫一塊的,衣物只有破爛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無。 頓時,姥姥淚流滿面,十分心疼這個苦命的外孫,不知道在這四五年時間里,小昊是受盡多少的苦楚、過著怎樣的悲慘生活…… 姥姥決定要回小昊的撫養權,讓他從自閉和抑郁的陰霾中走出來,重新找回快樂的童年,但是父親卻拒絕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為了讓小昊能夠順利入學、健康成長,姥姥決定用法律手段捍衛外孫的合法權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尋求幫助。 天用律師正義出手 成功要到監護權 聽到案件詳細情況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牽連著所有律師們的心,天用律師辦理的不僅是一個案件,更關乎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與未來人生! 天用律所專案組更是心急如焚,面對父親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專案組立即啟動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師多次與承辦法官溝通,但是法官表示,“這個案件很可能不會開庭審理,父親有監護權是合理的”。 天用律師與法官據理力爭:“雙方沒有結婚證,母親去世,姥姥當然可以要監護權,而且一個六七歲的孩子長期遭受父親與繼母虐待,已屬侵權,本次開庭審理關乎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和未來發展!” 利他之心與正義的力量是強大的,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案件如期開庭審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證據,在庭審中歷數小昊父親與繼母的虐待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小昊父親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姥姥為小昊監護人。 案件勝訴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溫暖懷抱,天用律師的堅持不懈也收獲了勝利與喜悅。 小昊姥姥特意送來一面錦旗表達感謝,希望小昊能夠順利上學、健康成長,擁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王女士為幫助張先生“解決”北京戶口以及孩子在京入學而與之登記結婚,張先生也依約定給付了10萬元的費用,王女士也幫助解決了張先生孩子的入學問題。后因北京戶籍政策影響,落戶計劃落空,王女士提出解除婚姻關系,但張先生卻要求王女士返還其10萬元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王女士非常委屈,當初說好的不退還,只得委托律師訴訟離婚,元甲律師團隊通過分析該10萬元的性質以及查閱檢索相關案例,指定了詳細的庭審方案,庭審中成功說服法官認為該10萬元不應予以返還!加之對方未請律師,自己對10萬元性質的陳述前后矛盾,更堅定了法官的想法,最后張先生在法官釋明后主動選擇調解離婚,王女士非常滿意,但也從中汲取了教訓,虛假婚姻要不得!元甲律師提醒大家,虛假婚姻是違法的,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一定要避免!
必須掌握的100條法律常識(一) 1、胎兒也有繼承權? 有繼承權,但如胎兒分娩時為死體的除外。 2、被宣告失蹤的人,其財產由誰代管?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有爭議,由法院指定。 3、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由誰承擔?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則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則以家庭財產承擔;如無法區分的,則以家庭財產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