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中一方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產生監護人糾紛怎么辦

導讀:
指定監護對監護人來講,較少地體現其自由意志,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和糾紛。被指定監護人對有關組織的指定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一、父母中一方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產生監護人糾紛怎么辦
1、未成年人由父母擔任監護人,父母中的一方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另一方在遺囑生效時有監護能力,有關當事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法院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指定監護人不服指定如何處理
指定監護是指由法院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組織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對監護人來講,較少地體現其自由意志,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和糾紛。
指定監護的適用條件是監護人對承擔監護責任有爭議。實踐中較多的是前一順序的人不愿意擔任監護人,推給后一順序的人,后一順序的人也不愿擔任監護人,或者同一順序人之間互相推諉,都不愿擔任監護人。這時根據法律規定,應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因此指定監護有兩種類型:有關組織指定和人民法院指定。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監護人對有關組織的指定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未經有關組織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