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不指定監護人糾紛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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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精神病人監護權糾紛怎么解決《民法典》規定,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那么精神病人監護權糾紛怎么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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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四川新聞網11月24日報道 11月4日以來,一則主題為“安徽池州強拆,市長遭村民暴打”的帖子在天涯、貓撲等網絡社區廣為流傳。該網帖稱,11月3日,安徽省池州市市長方西屏帶城管、公安等力量參與該市貴池區梅龍鎮的拆遷談判,聲稱“不做市長,也要在20天內把梅龍鎮鏟平”,激起當地村民的憤怒,其座車被掀翻,本人“倉皇逃走”。征地引發的掀車事件“省里規定一畝田給3萬多,政府只給我們1萬,兩萬多強制交養老保險,老百姓才鬧的。11月4日,有關池州市長方西屏“率隊強拆”,誓言“不干市長,也要20天內鏟平梅龍”的帖子,配以事后被徹底掀翻的奧迪A6座車照片,出現在網上。那么安徽池州村民因征地拆遷糾紛掀翻市長轎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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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1月1日,尹明姐與沈陽市東陵區白塔堡鎮塔北村民委員會簽訂《耕地承包合同》,尹明姐承包3畝地,承包期從200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2000年5月25日經村委會同意,該承包地由上訴人吳某臣使用。村委會在發放補償費中,吳某臣要求村委會按照每畝8萬元的標準給付,并與村委會發生糾紛訴訟至東陵區人民法院。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吳某臣與被告村委會、第三人尹明姐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因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裁定駁回原告吳某臣的起訴。宣判后,吳某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那么吳玉臣訴沈陽市東陵區白塔堡鎮塔北村民委員會土地征用補償費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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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服指定監護關系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民事糾紛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那么不服指定監護關系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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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994年8月29日,原、被告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書約定:被告信托公司接受原告金某某的指定交易申請,指定交易席位號碼13095;在履行清算交割義務后,原告金某某有權撤銷或變更交易地點的登記手續;在指定交易期間,如發生違約糾紛而導致對方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責任等。原告金某某第三次要求被告信托公司撤銷指定,至第二個交易日即l0月5日,原告金某某的指定交易才被撤銷。原告金某某訴稱:由于被告未及時為原告撤銷指定,造成9月29日至10月5日股價下跌差價損失65325元,請求判令被告賠償上述損失及利息。那么股票買賣撤銷指定交易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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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款律師費用收取標準是按照不同收費方式來進行的,這涉及律師費計算方式問題,目前沒有強制的標準,工程欠款糾紛律師費是以標的的比例為依據進行收取的,根據法律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律師承辦業務的繁簡程度,需時長短、標的大小、律師專業職務等級、委托人指定等情況,在收費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計算收費數額,建筑工程欠款合同糾紛該怎么辦依法訴訟法 應充分利用“優先受償權”、“工程拖欠款還款協議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正的暫行辦法”、“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保護我們的合法債權。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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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涉及法律法規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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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明確保險金的賠償給付辦法,有利于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人身保險可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人壽保險以人的生死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投保后無論生死都按保險合同中相應的條款全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或死亡、全殘保額。那么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繼承糾紛婚后購買的保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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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0年1月11日鄭某以村委會名義與章某簽訂《地基轉讓協議書》,協議書蓋有村委會公章。原審認為,鄭某作為村委會副主任,持有樂成鎮人民政府同意轉讓地基的證明手續,通過樂清市興隆房屋介紹所,以村委會名義與章某訂立《地基轉讓協議書》,章某按照協議約定已支付轉讓款200萬元,鄭某確認收到并在收款收據上蓋有村委會財務專用章。村委會應承擔返還轉讓款200萬元的義務。鄭某雖以涉嫌詐騙被樂清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但不影響村委會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26260元,由村委會、章某各半負擔。二審庭審中,章某辯稱村委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那么樂清市樂成鎮馬車河村村民委員會與章賢芬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上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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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施工問題未達成協議,通州區管頭村十幾個村民與施工方發生沖突,其中兩名村婦被鐵鍬打傷住院。對此,施工方北京某道橋工程公司表示,由于雙方未調解好才發生沖突,希望找到解決方式。昨天,記者來到通州管頭村。同時,在村子里,記者還看到幾個變形的自行車,村民稱是追打時被鐵鍬打壞的。”村民表示,正在爭執中間,突然從農民工中傳出一個聲音“開始打”,隨后農民工們抄起車上的木棍、鐵鍬就向村民們沖過來,并劈頭蓋臉地向村民打過去。據村民反映,有十幾個村民受了傷。那么施工糾紛十多村民被打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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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土地界線糾紛如何處理法律分析:當事人協商解決,因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土地界線糾紛處理方式如下:爭議發生后先由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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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原告浚縣善堂鎮迎陽鋪村第一村民小組不服被告浚縣人民政府土地確權糾紛一案,于2003年9月23日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指定本院管轄。浚縣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的浚政土27號“浚縣人民政府關于善堂鎮迎陽鋪村第一村民小組與第三、四村民小組土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迎陽鋪第一村民小組對該決定不服訴至法院。那么浚縣善堂鎮迎陽鋪村第一村民小組訴浚縣人民政府土地確權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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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種方式適用于訂立合同時或者在糾紛發生之后,雙方指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這種方式適用于訂立合同時或者在糾紛發生之后,雙方指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一萬元經濟糾紛法院怎么處理1萬元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協商處理、仲裁調解、起訴到法院處理等,處理的結果一般是由侵權方對被侵權方賠償有關損失,具體情況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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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欠款糾紛律師費是以標的的比例為依據進行收取的,根據法律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律師承辦業務的繁簡程度,需時長短、標的大小、律師專業職務等級、委托人指定等情況,在收費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計算收費數額,工程款糾紛委托律師的費用一般多少,律師收費一覽表一般來講有兩種收費方式:一是一次性收費的數額,一般是按標的及當地律師協會推薦的計算比例計算的,例如在天津市大約為90000,委托人與律師可在此數額上下來溝通協商數額,市場調節定價,國家不強制調整。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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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指定監護對監護人來講,較少地體現其自由意志,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和糾紛。被指定監護人對有關組織的指定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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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糾紛成功和解120萬元!但對方不按期支付怎么辦?天用律所專案組指導當事人余先生準備全面的證據資料,為了盡快要回工程款,優先與村委會進行調解談判。經過天用調解中心團隊的不懈努力,運用以訴促調的方案,最終雙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調解書。 雙方約定,村委會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進行支付;若未按約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行,且村委會需再支付相應違約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壓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村委會也如愿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第一期還款。但天用律師根據豐富經驗,時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還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會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態過于樂觀,覺得村委會第一期履約支付了,后續支付肯定也沒問題! 期間,天用律師也多次催促村委會盡快支付,歷史再一次重演,村委會以種種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會一分錢沒付,此時余先生著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馬上申請執行。 天用律師快馬加鞭立上執行案件后,與余先生溝通,要求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一方面,天用律師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會往來賬戶;另一方面,也與執行法官積極溝通,因為調解書里面已經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到期未按期償還,需要多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 天用律師成功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發現自身銀行賬戶被凍結,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萬元的違約金后,從之前的拖延到主動找到余先生提前償還了120萬元工程款! 余先生對天用律所專業高效的工作很滿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送來了一面帶著滿滿謝意的錦旗!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如果有房產糾紛,可以先找律師申請異議登記,阻止第三人惡意取得房產。不要等到打官司才想起找律師,把工作做到前面才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
“世上只有媽媽好,沒媽的孩子像棵草”,這首耳熟能詳的兒時童謠,照進了現實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殘酷一面。 本應該擁有快樂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親離世后,被父親與繼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膽小自閉、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撫養,可以要到監護權嗎? 1歲父母離婚 與母親相依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個小城鎮,李先生與王女士按農村習俗轟轟烈烈地辦理了結婚典禮,開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一年后,王女士順利生下兒子小昊,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一份無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長,小兩口年輕氣盛,常因雞毛蒜皮的小事激烈爭吵,后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甚至因離婚糾紛鬧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離婚糾紛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協議,剛滿一周歲的小昊由母親王女士撫養。此后母子倆相依為命,日子雖清貧,但也幸福。 6歲母親去世 受后媽虐待 可是命運的殘酷再次降臨到這對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僅6歲的小昊徹底失去了母愛。 在這個還不懂生離死別的年紀,“媽媽、媽媽”的哭喊聲撕心裂肺,母親的離世對于這個單親家庭的孩子來說無疑是巨大的打擊! 此后,小昊被父親接回家中,但此時的父親已再婚,小昊就變成了繼母的眼中釘、肉中刺。繼母經常恐嚇、辱罵小昊,甚至不分青紅皂白對他進行毆打,每天只讓他吃剩菜剩飯,小小年紀的他飽受身心摧殘。 而小昊父親竟然沒有一絲父愛,他的冷血無情也是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父親在小昊被繼母虐待時不聞不問,不照顧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學費、醫療費。 在長期的這種惡劣生活環境中,小昊因營養不良導致身體發育遲滯,遠不及其他同齡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發膽小自閉,講話都不敢高聲言語,已被醫院診斷為中度抑郁,嚴重影響了小昊的健康成長。 姥姥想要監護權 父親拒絕 得知此情況的姥姥對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時小昊繼母揚言威脅,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來了,否則會遺棄甚至殺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沒有一個小朋友本該有的天真可愛,眼睛里透露出對外界的恐懼與無助,身上青一塊紫一塊的,衣物只有破爛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無。 頓時,姥姥淚流滿面,十分心疼這個苦命的外孫,不知道在這四五年時間里,小昊是受盡多少的苦楚、過著怎樣的悲慘生活…… 姥姥決定要回小昊的撫養權,讓他從自閉和抑郁的陰霾中走出來,重新找回快樂的童年,但是父親卻拒絕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為了讓小昊能夠順利入學、健康成長,姥姥決定用法律手段捍衛外孫的合法權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尋求幫助。 天用律師正義出手 成功要到監護權 聽到案件詳細情況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牽連著所有律師們的心,天用律師辦理的不僅是一個案件,更關乎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與未來人生! 天用律所專案組更是心急如焚,面對父親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專案組立即啟動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師多次與承辦法官溝通,但是法官表示,“這個案件很可能不會開庭審理,父親有監護權是合理的”。 天用律師與法官據理力爭:“雙方沒有結婚證,母親去世,姥姥當然可以要監護權,而且一個六七歲的孩子長期遭受父親與繼母虐待,已屬侵權,本次開庭審理關乎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和未來發展!” 利他之心與正義的力量是強大的,在天用律師的全力爭取下,案件如期開庭審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證據,在庭審中歷數小昊父親與繼母的虐待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小昊父親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姥姥為小昊監護人。 案件勝訴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溫暖懷抱,天用律師的堅持不懈也收獲了勝利與喜悅。 小昊姥姥特意送來一面錦旗表達感謝,希望小昊能夠順利上學、健康成長,擁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繼承人若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且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遺產。打官司打的是證據,在孝敬老人時,別忘了留下相應證據備用,在產生繼承糾紛時方能占據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