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能是否吸收管制

導讀:
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可能會被限制人身自由,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等刑事處罰,那么,有期徒刑能是否吸收管制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有期徒刑能是否吸收管制
有期徒刑能不能吸收管制,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有期徒刑的刑期是多久
根據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