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合同無效管理費應當收取嗎

導讀:
進行工程建設時,承包人和發包人要簽訂工程建設合同,在一定的條件下,承包人可以轉包工程給其他具有資質的承包人,轉包工程要簽訂合同,那么轉包合同無效管理費是不是應當收取?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轉包合同無效管理費應當收取嗎
轉包合同無效的,合同自始至終無效,無效的合同不具有約束力,所以管理費不應當收取,收取管理費的應當退還。一方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成立后,能否產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要視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并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