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撤銷前是否可以簽訂合同

導讀: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可以在公司的經營范圍內經營,而公司產生的債務,由分公司財產承擔,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由公司承擔債務,那么分公司撤銷前可不可以簽訂合同?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分公司撤銷前是否可以簽訂合同
分公司撤銷前,分公司可以以分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簽訂合同產生的債務由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二、成立分公司條件有哪些
1、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并且分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2、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另外,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最后,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資產不能承擔責任時最終應總公司來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