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是否可以更改

導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合同之前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約定,而有些合同是屬于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上固定的,那么格式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可不可以更改的?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格式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是否可以更改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格式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五百四十三條【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二、格式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格式條款合同在特定情況下是有效的。
1、格式條款無效的判斷標準:
(1)違反民法和合同法強行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2)違反民法基本原則的格式條款無效。“由于格式合同條款訂入合同并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協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相對人也無法提出異議,對此類合同條款,就應當依據民法基本原則,如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等作為判斷依據。”
2、格式條款有效的判斷標準:
依據《民法典》第496條第一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的格式條款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