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最高院《西藏金凱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正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759號,審判長李延忱,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二、案情簡介發包方:西藏金凱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凱公司)承包方:正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泰公司)爭議焦點:發包方以案涉工程尚未竣驗收拒付工程款是否成立?三、最高院裁判摘要關于工程驗收是否為支付款項的前提條件的問題。金凱公司與正泰公司2017年4月7日簽訂的《EPC總承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據該合同第17.3.1.1款“并網發電之日起60天內,或自項目主設備(組件全部到場)到場之日起6個月內,兩者以先到者為準,總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供合同總金額5%的為期一年的質量保函,發包方向總承包方支付至合同總價款的100%”和第17.3.1.2款“項目已具備并網發電條件,非因總承包方原因致使無法并網發電的,視為本項目工程并網發電,發包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付款、辦理竣工、結算等手續”的內容,結合第1.1.6.5款與第1.1.6.6款對“具備并網發電條件”“并網發電”所作的術語解釋,雙方對工程款項應如何支付進行了明確約定。根據前述約定內容,案涉工程的驗收與金凱公司支付工程款項之間并無直接利害關系。案涉項目主設備光伏板組件于2017年6月29日到場并已安裝調試,至2018年7月20日正泰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時已超期6個月,正泰公司亦按約向金凱公司提供了《質量保函》,故正泰公司向金凱公司主張未付工程款26,700,000元符合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同時,正泰公司已于2017年6月29日向金凱公司發送《工程聯系單》申請驗收確認。2018年4月18日的《會議紀要》及金凱公司出具的《付款計劃》,亦能證明金凱公司對尚欠工程款26,700,000元予以認可。根據《EPC總承包合同》附件六“項目文件及資料清單”關于接入電網意見材料由發包方金凱公司負責的明確合意,結合雙方對案涉工程尚未接入電網予以確認的事實,金凱公司以案涉工程尚未驗收為由主張拒付工程款26,700,0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四、啟示與總結
建設工程合同是當事人圍繞如何建造合格的建設工程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合同,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合同。其特殊性決定了開發商、建筑方的契約自由和權利是受到一定限制,必須要滿足社會公共利益和相關技術性規范要求,受制于建筑法、規劃法、質量管理條例、招投標法等多部法律規制和相關政府部行政管理?!鞍倌甏笥?,質量為本”,質量是建設工程的靈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質量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但是本案案涉工程施工方已經完成了案涉工程履行了合同義務,也提交了竣工驗收申請書,發包方未能取得“并網發電”所需的批文,不具備驗收條件,無法進行竣工驗收,責任不在施工方而在發包方,發包方不能以未驗收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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