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欠款糾紛向那個法院提起訴訟,如何確定管轄?

導讀:
工程合同欠款糾紛向那個法院提起訴訟,如何確定管轄?
在工程建設中,簽訂的合同都涉及到很大的資金。我們也會遇到一些工程合同欠款的時候,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那么就需要通過法律的途徑,這時候就需要確定相關的法院管轄。那么,工程合同欠款糾紛向那個法院提起訴訟,如何確定管轄?
網友咨詢:工程合同欠款糾紛管轄如何確定?
觀韜中茂(南京)律師事務所田文寶律師解答:
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田文寶律師解析: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系的訴訟案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著本質區別,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將不動產糾紛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規列為兩類不同的案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欠款糾紛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并未納入專屬管轄的范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田文寶律師從事律師工作20年。從業過程中對經濟糾紛、PPP項目、建筑工程法律服務領域有較深的研究,參與過多起關于資本運作案件,及起股股爭議案件,在長期的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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