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不合格可以不付錢嗎

導讀:
對質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復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問: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價款是否公平,承包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有過錯的發包人是否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根據《解釋》規定,承包人對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可以進行修復,經過修復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制定此項規定我們是這樣考慮的: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形式的承攬合同,法律規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設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發包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無法實現,發包人不僅可以拒絕受領該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
工程不合格可以不付錢嗎?這或許是許多消費者在面臨工程質量問題時迫切希望了解的問題。在工程建設中,無論是家庭裝修還是企業大型項目,質量總是衡量標準的核心。如果遇到工程不合格的情況,是否有權拒絕支付費用呢?
工程不合格的界定
在探討是否能夠因工程不合格而不付款之前,首先需要明確何為“工程不合格”。從專業律師的角度來看,工程不合格通常指的是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或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質量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涉及材料、設計、施工等多個方面,嚴重影響了工程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
法律依據及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消費者還有權依法要求施工單位承擔修復、重做、減少支付款項等違約責任。
對質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復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
問: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價款是否公平,承包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有過錯的發包人是否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合同無效,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制定此項規定我們是這樣考慮的:
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形式的承攬合同,法律規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設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發包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無法實現,發包人不僅可以拒絕受領該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這是民事法律調整加工承攬關系的原則。
二是根據《解釋》規定,承包人對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可以進行修復,經過修復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如果經修復建設工程仍不合格的,該工程就沒有利用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讓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是不公平的。
三是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當然會給承包人造成損失,但承包人是建設工程的建設者,對工程質量不合格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因此,一般說來,造成的損失也應當由承包人承擔。但是,如果發包人對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也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責任。也就是說,在發包人有過錯的情況下,發包人雖然可以不承擔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給付義務,但是應當對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價款的損失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督忉尅返谌龡l第二款規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承、發包雙方當事人按照過錯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規定不僅符合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和民法原則,同時也有利于承包人重視建設工程質量,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和管理。
必須指出的是,關于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發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的規定,除合同無效情形外,也適用于有效合同。《解釋》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合同因解除而停止履行時,建設工程經驗收質量不合格的,參照《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工程質量鑒定不合格后工程款的支付
工程質量經鑒定不合格,在工程可以修復的情況下,以工程質量不合格主張不予支付工程款可能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第三款“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及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包括修復后合格的工程,若不合格的工程可以修復,在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情況下,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在(2019)最高法民終1192號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寧夏銀古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最高院認為“涉案工程系未完工工程,對于已經完成的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經驗收合格包括經過修復后驗收合格的工程。2014年5月9日,銀古公司與蘇中公司就構造柱處理等問題形成的《會議紀要》記載,構造柱整改分項工程款先扣除,將來因此發生質量問題引起的業主投訴,蘇中公司全權負責處理至合格。雙方已經對構造柱問題達成共識。本案訴訟中,就涉案工程質量問題經一審法院委托國鑒所鑒定,國鑒所出具《鑒定檢驗報告書》之后經一審法院委托,信遠鑒定所根據國鑒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就涉案工程修復方案及修復費用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蘇中公司已完成大部分工程,從國鑒所就涉案工程質量問題出具的鑒定意見來看,涉案工程存在主要的工程質量問題有,在建筑與結構方面存在滲漏、墻面空鼓現象,樓層凈高、砌塊墻面外掛鋼絲網的直徑與做法、屋面防水做法等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水、暖、電方面不滿足規范或設計要求。從信遠鑒定所出具的涉案工程修復方案及修復費用來看,涉案工程可以進行修復且經修復后有利用價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規定,銀古公司已在本案中提起反訴,主張由蘇中公司承擔修復費用,并在一審時申請對工程修復方案及修復費用進行鑒定,可以此認定銀古公司認可工程經修復有使用價值。二審中銀古公司又以工程未進行實際修復認為支付工程款條件未成就拒絕支付工程款,自相矛盾。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可以參照上述鑒定意見由蘇中公司承擔修復費用,視為工程驗收合格。銀古公司以工程未經驗收合格,不應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分析
一、2013年9月15日,民安公司(甲方)與科健公司(乙方)簽訂《地下室防水處理措施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雞西福興天地小區1#-4#樓地下室防水處理措施工程。
二、質保期:乙方必須保證工程質量,保證五年之內不發生滲漏,在五年之內如發生滲漏,乙方負責無償保修并承擔因保修所發生的連帶損失。
三、2013年11月25日,科健公司開始進場對福興天地小區1#-4#樓進行地下室防水處理,施工過程中又增加了對5#、6#、7#、11#樓地下室防水工程收尾項目。
四、2014年1月13日,案涉工程完工,科健公司于同日向民安公司提供單位工程竣工報告。民安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雙方未進行最終結算。
五、2014年8月,案涉工程出現滲水、漏水,民安公司多次要求科健公司進行維修,但科健公司僅對案涉工程進行了一次排水。
六、科健公司起訴要求民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民安公司提出反訴,要求判令解除合同,科健公司返還已付工程款及賠償重新施工費用。
七、訴訟過程中,經民安公司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黑龍江中和力得爾鑒定所對案涉1#-4#地下室防水工程的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存在嚴重積水和滲水工程質量缺陷,其防水工程質量現狀未達到規定要求”。
八、一審法院認為案涉1#-4#地下室防水工程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且科健公司拒絕維修,故其請求支付案涉1#-4#地下室防水工程價款及利息的訴請,不予支持。對于民安公司對該部分工程已給付工程款854,130.00元,科健公司應予返還。
九、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再審法院駁回科健公司的再審申請。
在實際操作中,消費者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 及時提出異議:在發現問題時應及時向施工方提出,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整改。
2. 保留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照片、視頻、檢測報告等,這些都是日后維權的重要依據。
3. 尋求專業幫助: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消費者可以尋求律師協助,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面對工程不合格的情況,消費者完全有權利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由于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都有所不同,因此在采取任何行動前,建議咨詢律總管本頁面專業律師,以便獲得更加準確和專業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