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工程承攬合同(承包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導讀:
測試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設備、技術等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測試,定作人接受測試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檢驗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定作人接受檢驗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術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復制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與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嗎
法律主觀:
一、 施工承包合同屬于 承攬合同 嗎
施工合同不是承攬合同,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法律對 建設工程合同 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比較大型的項目,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小。因此,為一般工程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如自然人為修建或者裝修房屋而與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訂立的合同就屬于承攬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即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必須自己完成;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時責任承擔者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承攬合同中,無論是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是將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攬人向定作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6、合同計價條款的變動性不同。一般來說,建設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較大,工期較長,材料和費用在訂立合同時難以準確計算,所以在結算時通??梢酝黄坪贤挠媰r條款。而承攬合同中的價款條款較為固定,除經雙方協商變更外,一般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價款計算。
7、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二、承攬合同的類型
在日常生活中,幾類極為普通和常見的承攬合同有: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術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復損壞的物品,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的合同。
4、復制合同。復制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與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5、測試合同。測試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設備、技術等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測試,定作人接受測試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6、檢驗合同。檢驗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定作人接受檢驗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三、 承攬合同 的 特征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3、承攬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性合同。繼續性合同是與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之間,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區分標準。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于為給付時間的長短。承攬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為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此點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合伙合同、 租賃合同 、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一樣,屬于固有的繼續性合同。
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在主體、合同標的的限定性、第三人的參與、計價條款的變動性以及合同解除條件等方面都有所區別。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承攬合同與建工承包合同的區別
由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有許多相似之處,經常有人將這兩種合同混為一談,這對于當事人來說非常不利,因為這兩種合同的特點決定了在其履行中的權利義務內容也是不同的。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建工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可見其完成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
再有,法律規定建工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就沒有這種要式條件的規定,也就是說承攬合同既可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
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這一點與建工合同規定有所不同。建工合同規定: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根據《合同法》第264條規定:如果定作人沒有向承擔人支付報酬或材料費,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而建工合同只象征性規定了優先受償權,《合同法》第286條規定:承包人在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未果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并就該價款優先受償,也就是說,建工合同中,法律沒有賦予承包人以留置權,承包人不能扣置發包人的建設工程以實現債權。
值得一提的是,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給以賠償。換句話說,定作人能夠以賠償對方損失為代價隨時更換定作人;但建工合同由于其合同履行的復雜和嚴密性,一般來說,發包人不可隨意更換承包人。另外,承攬合同的民事訴訟一審管轄法院一般是加工行為地的基層法院,而建工合同的一審管轄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綜上所述,由于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的不同,建工承包合同與承攬合同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違約賠償、訴訟管轄方面都存在著差別,因此,施工方一定要首先弄清自己所要完成的是怎樣的一種合同,這樣才能掌握主動。
建筑施工承攬合同是怎樣的?
建筑安裝施工承攬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就錦湘建材C、D棟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承攬合同經協商達成一致,簽訂合同。一、工程概括工程名稱:錦湘建材城建筑施工工程。工程地點:漣溪路(原三糧站)工程規模:地下一層、地上七層建筑層高按本合同____________規定(施工中如有變更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總建筑面積___________(以竣工驗收建筑面積為準)。二、工程承包范圍乙方嚴格按照甲方提供湖南視點建筑設計院(2010)設055號圖施工(本合同和甲方有規定的另按規定執行)其具體承包范圍為C、D棟地圈梁以上工程。
一、主體:
1、地下一層,地上七層(框架剪力墻結構、磚混結構)。
2、樓層高度:地下室為______米_____米,商鋪一、二層為_______米,住宅樓三層至七層為3米,C棟加隔墻。3、地下一層,商鋪:一層、二層乙方必須采用標準鋼管支模。4、所有廁所不填渣、不安大便器,但要具備做試水試驗,其它按圖施工。
二、屋面工程:1、屋面構架。2、鋼線屋面。
三、門窗洞工程:1、門窗洞必須按圖施工,各門窗安好后做好修補工程。
四、裝飾工程:1、裙樓商業部分室內和住宅樓部分:公用樓梯間,歇臺鋪貼梯搬磚和地板磚。2、室外裝飾:地下室、商業一、二層采貼20cm×40cm文化磚,標準住宅樓外墻和屋頂構架采用10cm×10cm通體瓷磚貼,其他部位具體做法按照設計圖紙要求施工。
五、附屬工程及地面:1、包C、D棟明溝散水:(土方挖回填不包)2、地面找平。
三、承攬方式及內容
1、該工程采取攬工、攤銷、加工、制作、機械設備、提升設備、材料但不包含稅金承攬方式。①、攬工指:泥付工、木工、鋼筋工、架子工及各種持證操作工等其他雜工。②、承攬攤銷材料:架管、扣件、門架中頂、模板木方、竹架板、種、螺帽、螺桿(不包止水螺桿)元絲、蝴蝶扣、砂輪片、木靠尺、鋁合金靠尺、鏟、靶子、扁擔、簸箕、步步緊扣件、勞保用品、安全帽、安全網等所有沒有嵌入墻體內的相關耗材。③、機械設備:攪拌機(500#)鏟車、5610#塔吊、切割機、電焊機、提升機、振動設備、電線電纜、燈具、鋼筋工、木工、架子工、泥付工所需要的所有機械設備等。四、工程期限1、甲乙雙方協商確定開工日以甲方通知開工令為準,C#、D#棟必須在開工令發出后9個月內完工,如甲方增加工程量按實增補工期。2、所有工期包括雨季,但不包括冰凍,完工工期以明溝散水完工為準。五、工程結算方式1、本工程標定壹佰捌拾元/_固定價大包干。2、工程量:從實際完成工程量為準,具體計算依據以甲方提供的施工設計圖,變更通知單和簽證單等實際建筑面積估算。3、自本合同簽訂日期起至工程竣工驗收結算止,若省市政府或省市主管造價部門出臺新的定額或新的勞工計價文件,本工程一律不執行、不調整。
六、工程付款方式
1、主體工程:按時完成負一層主體,付該負一層工程款60%,按時完成C、D棟商鋪第一層,負該層工程款_60%_,按時完成C、D棟第二層,付該層工程款_60%_,按時完成C、D棟第三至第四層,付該兩層_60%_,按時完成C、D棟第五層至第七層屋頂覆蓋三層_60%_。
2、裝修部分:內外裝修每各完成3層,付該棟3層工程款_30%_或甲方按計劃付款。
3、工程全部竣工完成付總工程款99%,其余保修一年后付清。
七、合同履約金
1、甲方與乙方簽訂正式施工合同時,乙方必付保證金:壹拾萬元給甲方,不計息。2、保證金待本工程主體封頂退伍萬,工程架子落地退余下的伍萬,如乙方有違約保證金按違約條款扣除。
八、質量標準
1、本工程質量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施工驗收規范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的要求,本工程為合格工程。2、因乙方原因導致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標準,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承受規定處罰。3、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冷水江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或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械鑒定,所需費用及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根據《施工驗收規范》要求對乙方的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2、甲方按時為乙方提供施工材料,但不包合同第二條材料等。3、根據該工程的施工工段進度,按時支付該工程工段的工程款。4、甲方提供C、D棟、負一層,商鋪一、二層商品砼泵送,其它現攪拌砼垂直運輸歸乙方承擔。5、甲方只提供電源點進工地和塔吊上兩盞照明燈。
十、乙方的權利義務1、乙方必須提供前四天報送材料所需量,以免影響乙方進度,因乙方延誤造成損失歸其負責。1、乙方自主雇請民工組織施工,民工進場的臨時食宿、生活用品、用煤、氣等均由乙方負責安排解決,且乙方雇請的民工與甲方和其他公司無關。2、乙方必須嚴格按施工藍圖及合同和《施工驗收規范》及《安全操作規程》施工,并無條件接受甲方的管理,并達到質量合格等級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自己各個班組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部,杜絕盲目蠻干和違章施工,如不戴安全帽和穿涼拖鞋進行施工的,甲方發現罰款每人50元,隨地大小便罰款每人100元/次,如發生班組人員在工地內打架,斗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承擔的法律責任歸乙方負責并罰款壹萬元整,因乙方施工原因,發生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及經濟損失歸乙方自理承擔,甲方和其他公司概不負責,如乙方各班組發生傷害事故歸乙方負責,但乙方民工從年月日可享受工程施工場內各種保險,所賠辦理手續歸乙方,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可見其完成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逗贤ā返?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并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范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并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筑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