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行政案件適用調解范圍

導讀:
3、法律主觀:行政處罰 是單方面行政行為,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但在決定下達前,雙方如果達成和解可以減輕處罰,4、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原則上是不能調解的,但在處罰決定下達后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行政案件適用調解范圍
行政案件適用調解的范圍可以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行政案件適用調解的范圍包括以下情況:
1. 行政爭議:行政機關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例如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執法等。
2. 行政合同糾紛:行政機關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行政合同履行引發的糾紛,例如政府采購合同、土地使用權合同等。
3. 行政賠償糾紛: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導致損失,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賠償的糾紛。
4. 行政權利保護: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要求行政機關保護其行政權利的糾紛。
在一些國家和地區,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調解解決行政爭議,以減少訴訟成本、提高效率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解可以由行政機關內部的調解機構或獨立的第三方調解機構進行,調解結果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和實踐可能存在差異,具體的行政案件調解范圍和程序應根據當地的法律規定和實踐情況來確定。建議在面臨行政案件時,咨詢專業的法律專業人士或法律機構,以了解適用的法律規定和可行的解決途徑。
行政案件適用調解范圍
1、訴訟調解: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調解;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調解;仲裁調解:仲裁機關在仲裁過程中的調解;人民調解:群眾性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2、行政訴訟調解的適用范圍如下: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機關為行為時受法律、法規約束的程度為標準,分為羈束行為和自由裁量行為兩種。行政裁決案件。
3、行政調解的范圍主要包括: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依法由行政機關調解的民事糾紛。
4、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5、行政調解的適用范圍如下: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依法由行政機關調解的民事糾紛。
行政處罰能否和解和調解
1、行政處罰是單方面行政行為,所以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但在決定下達前,雙方如果達成和解可以減輕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侵權人仍然需要對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
2、關于行政處罰的訴訟中,一般情形下不適用和解,也不使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法律主觀:行政處罰 是單方面行政行為,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但在決定下達前,雙方如果達成和解可以減輕處罰。
3、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原則上是不能調解的,但在處罰決定下達后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行政訴訟什么情況下可以和解結案
1、行政訴訟中,結案方式只有兩種:判決和裁定。如果訴訟中當事人和解,只有原告撤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2、行政訴訟可以調解結案嗎:可以。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和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已經確立了調解的基本制度,即當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原則下進行調解,這給行政訴訟的調解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3、法律分析:一是自愿和解原則,這是行政訴訟和解的首要原則。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特別是原告方的意見,只有在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才能進入行政訴訟和解程序,畢竟自愿才是進行協商一致的前提。
4、第50條中的規定來看,一般在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并不適用調解。但在該法第67條中又有格外的規定,若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話,那還是可以就行政賠償部分進行調解。因而,說行政訴訟是否能夠調解,還是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