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嗎

導讀:
行政訴訟原則上法院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但是涉及到行政賠償、補償,或者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的案件比如行政處罰案件,法院可以在行政機關自由裁量范圍內依法對處罰幅度進行調解,法院可以調解方式結案。
行政訴訟原則上法院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但是涉及到行政賠償、補償,或者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的案件比如行政處罰案件,法院可以在行政機關自由裁量范圍內依法對處罰幅度進行調解,法院可以調解方式結案。
最低幅度的4倍罰款行政處罰可以適用調解
行政處罰的罰款幅度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不相適應,處罰畸重的,人民法院可通過調解方式合理調整處罰數額
環保處罰可酌情考慮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海峽兩岸行業標準不一致導致企業違反祖國大陸食品安全相關規定引發行政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推動各方調解
勞動行政處罰經聽證、復議、訴訟后,法院可調解
因民事糾紛受到行政處罰而引發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可在當事人自愿、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司法觀點
適用調解的行政案件
可以適用調解的行政案件有三類:行政賠償案件、行政補償案件、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這三類案件的共同點是行政機關都有一定的裁量權。
行政賠償案件。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行政賠償作為國家賠償的種類之一,雖然有法定的計算標準,但并不妨礙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之間就賠償方式等進行協商、調解。
行政補償案件。
行政補償是指行政機關在管理公共事務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時,依法由國家給予的補償。
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
在行政賠償、補償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也存在行使裁量權的情況。例如,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行政機關可以在相關實體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選擇自己認為是適當的數額作出罰款決定,這屬于行政機關的裁量權。當然,行政機關的裁量權也不得濫用,不得徇私舞弊,畸輕畸重。在依法行使裁量權的范圍內和人民法院的主持和監督下,行政機關可以與相對人達成調解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