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經理結算工程款的前置條件

導讀:
項目經理結算工程款的前置條件
項目經理結算工程款的前置條件
我們常見的內部承包合同往往只約定“工程虧損由項目經理自行承擔,施工企業不墊資”,但沒有明確“項目經理在建設單位實際撥付工程款到位后才能申請用款”。實踐中,已經發生了這樣的案例:在建設單位遲延支付工程款或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項目經理依據內部承包合同直接起訴施工企業,要求按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的合同結算口徑扣除管理費后支付工程款,而不管施工企業是否已經從建設單位處收到了工程款,或者項目經理主張內部承包合同無效,要求按實結算支付工程款。這是典型的項目經理倒打公司官司,應對的措施是在內部承包合同中設計以下條款:
A、項目經理應代表施工企業按照“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建設單位催收、結算工程款,并且不得代表施工單位放棄權利或損害施工企業的利益。在項目經理遲延履行與建設單位結算工程款的情況下,施工單位可以催告項目經理履行義務,在催告后30天內項目經理仍未履行的,施工單位可以另行派人對工程進行結算,并且該結算結果直接對項目經理具有約束力,項目經理不得因未經其簽字而不予認可。從建設單位處收取的任何款項應直接劃入施工企業賬戶內,項目經理及項目部任何人不向建設單位私下收取任何錢物。
B、在建設單位的工程款到施工企業賬上后,項目經理參照“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工程形象進度,工程人工、機械、材料的投入情況,并按實收工程款比例申請用款。每次項目經理向施工企業申請用款前,必須提供真實、足額的材料發票和人工工資單及前次工資發放公示材料,施工企業向項目經理支付的款項金額最多至“建設單位付至施工企業賬戶內的實收工程款扣除施工企業管理費”后的﹪。若建設單位不能按約支付工程款的,工程資金缺口由項目經理自行解決,也即在建設單位的工程款到位之前,項目經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企業要求支付工程款或其他款項。
C、項目經理和施工企業之間的最終內部結算必須同時滿足以下3個前提條件:
a、工程竣工驗收完畢并交付,且已經符合施工合同和國家規范的要求;
b、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的工程竣工結算完畢;
c、建設單位應支付給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已全部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