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如何處理,怎么處理工程價款爭議?

導讀:
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如何處理,怎么處理工程價款爭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因工程量產生的爭議占有較大的比例,工程量的計算是否準確直接影響到承包方和發包方的經濟利益。那么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如何處理,怎么處理工程價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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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如何處理,怎么處理工程價款爭議?
福建匯豐聯盟律師事務所陳毅偉律師解答:
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既未達成結算協議,也無法采取其他方式確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當事人雙方均不申請鑒定的,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經釋明后對鑒定項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仍不申請鑒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福建匯豐聯盟律師事務所陳毅偉律師解析:
承包人主張依據結算默示條款來確定工程總價款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結算默示條款;
2、承包人在竣工后向發包人實際發出了結算申請書或決算報告等結算文件,可以直接遞交給發包人,由發包人簽收,或者通過郵寄、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給了發包人,要有證據證明結算文件資料確定送達到了發包人;
3、發包人在收到結算文件后在約定的期限內未作答復,或者合同對答復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約定期限為28天。
雙方在合同中盡量明確約定合同總價款,避免后續結算爭議,約定固定總價時可以約定價格調整所適用的合法情形,如不可抗力(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延誤工期導致人工、機械設備等費用的增加或消耗)、主材價格的巨大波動明顯超出了市場可預計風險的范圍等;
無法約定總價的,應當明確約定合同計價方式和計價標準,以免因約定不明產生爭議;
對于因設計變更產生的增減項應當有簽證單或者書面變更單來確定,對于增減項應在合同之外來單獨確定價款,不影響主體合同價款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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