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含義

導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含義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含義
《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須以發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為前提。那么何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則是認定本罪的關鍵。一般認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主要是指,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于未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或者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導致樓房倒塌、橋梁斷裂、鐵路塌陷、人員傷亡或者火車出軌、汽車翻車等事故發生的情形。筆者認為,這種列舉式的解釋方式雖然比較形象,但是缺乏精確性。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缺乏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成其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所謂工程,依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土木建筑或其他生產、制造部門用比較大而復雜的設備來進行的工作,如土木工程、機械工程、化學工程、采礦工程、水利工程等。②理解本罪中工程的含義,必須結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刑法中所處的語境。這里的工程,指向的是作業量較大、造價較高、具有一定設計難度的工程項目,那些技術含量低下、工藝簡單、造價低廉的“工程”,即使發生了事故,一般也不太可能造成重大生命、財產的損失。
“重大”,應理解為事故的波及面較廣、影響較大、造成的損失較重等。與重大相對應的是一般,一般工程事故顯然不能構成本罪。區別重大與一般的標準主要是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通常認為,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達到“重大傷亡”標準;導致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以及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雖然不足規定的數額或者數量標準,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③其實,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與重大責任事故僅僅是發生的場合不同,在事故的危害度上兩者是一致的,因此,理解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含義可以參照重大責任事故的標準。概括而言,構成“重大”的工程事故,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即可:達到重大傷亡的標準;達到重大經濟損失的標準;雖然達不到上述兩個標準,但是影響很壞或者具有其他嚴重后果的。各地可以根據不同的經濟發展情況適當調整經濟損失的標準。
何為重大安全事故,一般是指違反安全操作規范而引發的重大事故。刑法并未界定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關于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量化規定。有學者認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可以參照建設部《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的第2條,即: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筆者認為就此難以準確認定安全事故:
其一《,規定》所指的重大事故僅是發生于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包括工程建設之后發生的重大事故。而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很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發生在工程完工之后。因此《,規定》尚不能完全涵蓋重大安全事故的所有情形。
其二,構成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要求相關犯罪主體必須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從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違反國家規定,是成立本罪必須滿足的法定條件之一。依照《刑法》第96條的規定,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而《規定》屬于建設部制定的部門規章,不屬于刑法語意中國家規定的范疇,以部門規章界定本罪的客觀要件,不甚妥當。筆者建議,可以按照重大責任事故的評價標準規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定義為:在工程施工中或工程施工結束之后,因為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從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