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導讀:
制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是安全事故處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保證事故正確處理,減少事故損失的重要措施。《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規定了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預案制度。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那么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處理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制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是安全事故處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保證事故正確處理,減少事故損失的重要措施。《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規定了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預案制度。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關于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處理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預案,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容易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預先制定出一套如何處理事故的具體方案,以便于事故發生以后,能夠按照較為科學的程序和步驟進行處理。制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是安全事故處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保證事故正確處理,減少事故損失的重要措施。制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需要進行認真的研究討論,最后經制定部門的主要領導人簽署。《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規定了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預案制度。
事故報告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含傷亡人數、發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等);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對于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特別重大事故。
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所列部門。涉及軍民兩個方面的特大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地方警備區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在接到重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做出報告。
重大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單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統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
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通知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機關和工會。特大事故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迅速、如實發布事故信息。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要有組織,統一指揮。首先搶救傷亡人員和排除險情,盡量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注意,為了事故調查分析的需要,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傷亡人員和排除險情而必須移動現場的構件,還應準確作出標記,最好拍好不同角度的照片,為事故調查提供可靠的原始事故現場。特大事故發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救護,有關部門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小限度。
事故調查企業接到事故報告后,經理、主管經理、業務部領導和有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調查組開展調查。
△發生人員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指定的人員組織施工生產、技術、安全、勞資、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現場所在市(或區)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傷亡事故應按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安、監察、檢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參加。
△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涉及軍民兩個方面的特大事故,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邀請軍隊派員參加事故的調查工作。
國務院認為應當由國務院調查的特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特大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所發生事故的具體情況,由事故發生單位的歸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計劃綜合部門、勞動部門等單位派員組成,并應當邀請檢察機關和工會派員參加;特大事故調查組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選聘其他部門或者單位的人員參加,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page]
△有關縣(市、區)、市(地、州)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對重大事故的調查作了規定:一、二級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組組成意見,報請人民政府批準;三、四級重大事故由發生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組組成意見,報請人民政府批準;事故發生單位屬于國務院部委的,按上述規定,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會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組組成意見。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10日內,應當將調查報告報送批準組成調查組的人民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調查組其他成員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與所發生的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是: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特大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至60日內完成,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的,經調查組提出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