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導讀:
隨著建筑施工不斷發展,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因為某些原因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作為建筑施工過程中長期存在的頻發事故,其發生比例更是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接下來,關于工程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的詳細內容,就由大律網小編為您做更進一步的解答吧。
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不滿300萬元。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傷20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及時報告。重大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第十三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相關法條
1、第二十八條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應如實上報,不得隱瞞和縮小,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隱瞞事故處理,并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不按要求上報,或己報告但未經上級批準擅自處理者。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后自行修改設計或用其它手段掩蓋實情不如實上報者。有意縮小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降低事故等級者。
2、第二十九條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有關領導、工程部門、技術部門、質量部門及有關部門都要親自參加調查研究和處理。
3、第三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后,影響結構安全、改變外形尺寸和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其處理方案及措施需經設計單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