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未按照約定時間完成,違約金賠償上限是多少?

導讀:
建筑工程未按照約定時間完成,違約金賠償上限是多少?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發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大有存在,那么建筑工程未按照約定時間完成,違約金賠償上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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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未按照約定時間完成,違約金賠償上限是多少?
北京市華舟律師事務所蔣東陽律師解答:
工程逾期違約金一般按照工程總額的千分之五按天計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延遲違約金一般是按照超出十日結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款總額的0.5%支付違約金。
國家沒有硬性規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主要由甲乙雙方及有關單位部門在商談合同時確定,形成文字寫入合同。
工期計算以實際開工日期為準,若相關施工文件證明實際開工日期與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完全不符,且發包方在實際開工一段時間之后才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視為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已實際變更了對工期的約定。
工程逾期,最直接的后果是費用增加,要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合同是怎么規定的,最終都會牽涉到費用問題。還有就是工期是不是有特別要求,就是必須在某一時間完成,完不成就會造成重大損失,最終也是費用問題。當然如果是人為因素造成延誤,有可能除了費用外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北京市華舟律師事務所蔣東陽律師解析:
因承包人逾期竣工情形造成合同解除,支持可得利益的裁判規則主要是以下幾種判決思路:
(1)施工單位延期竣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預期利益損失,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可參照因預期竣工導致的生產成本增加的損失。
(2)施工單位延期竣工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可主張因工期延誤造成的遲延開業營業損失,營業損失的計算,可參照發包人實際開業后同等時間內的營業利潤情況,但應扣除成本支出。
(3)施工單位預期竣工的,應當賠償發包人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該項損失并非發包人按計劃投產后獲取的利潤,而是發包人無法及時使用建成的房屋產生的損失,金額上可以參照同期同地段的房屋租金確定。
執業領域主要為民商事訴訟、非訴業務,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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