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違約金具體怎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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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能否仲裁1、法律主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有糾紛,當事人可以與對方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2、法律主觀:建設工程合同有糾紛能約定仲裁,根據我國仲裁法律有關規定,工程糾紛是可以約定仲裁的,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糾紛,是可以通過仲裁解決的,仲裁解決不了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4、法律主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可以采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處理,3、法律分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可以約定仲裁。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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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4、被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實質上工程款收付關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義進行工程款支付,或者僅是過賬轉付關系的;5、施工合同約定由被掛靠人負責采購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施工機械設備,實際并非由被掛靠人進行采購、租賃,或者被掛靠人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證據證明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情形。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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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的違約其實不見得是當事人主觀希望的,特別是在建筑安裝工程方面的承包合同上,很多違約責任承擔讓當事人也很無奈。特別是建筑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其中有設計方面的風險評估,技術以及資金等方面的風險都是需要謹慎和仔細的調查研究分析的。因為這樣的合同時關系到雙方的利益,并且一旦發生意外情況對違約責任的承擔分配更是一項非常艱巨的工作。按照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約定,如果發包方沒有按照合同中的規定按期支付工程款,則要求發包方以逾期每天3%的延付金額作為賠償承包方的違約賠償金。所以當事人違約的責任承擔可以由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的約定以及法規要求來確定。那么當事人怎樣承擔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違約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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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財產應該相互返還,不能返還的,要折價賠償。若對建筑工程合同無效有過錯的,就要賠償對方損失了,例如發包人未經審批導致合同無效的,要適當賠償承包人的損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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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百一十五條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那么買賣違章建筑的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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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日常生活中,勞動服務也就是人們所說的勞務,與勞務有關的合同很多,除了雇傭之外,尚有承攬、出版、運送、委托、行紀、居間、寄存、倉儲、建筑等。那么建筑勞務合同未約定價格怎么辦呢?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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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務公司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以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合同履行過程中,建筑公司和勞務公司需要密切配合,確保施工進度和質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筑公司作為發包方,需要對勞務公司的資質和能力進行審查,確保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2. 防范措施:為了防范勞務分包合同的法律風險,建筑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在簽訂合同前,對勞務公司的資質和能力進行審查,確保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四、勞務分包合同的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與某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勞務公司組織工人進行某小區的施工建設。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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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筑物資租賃合同范本出租方:承租方:根據《民法典》及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第六條租賃物由出租方送至承租方工地、合同履行地在出租方主要負責人戶籍所在地。租賃期滿,由承租方將租賃物送回出租方住所地倉庫,費用由承租方承擔。逾期不退還租賃物,應于約定的退貨日或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每日向出租方償付租金并加收一倍。承租方違約的出租方有權要求退還租賃物或返還相應價款。那么2022年建筑物資租賃合同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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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風險條款的法律效力有觀點認為,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價格不因市場價格的變動而調整,這樣的條款屬于讓承包人承擔無限風險,違反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所以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承包人應對方法正如前文所言,雖然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實踐中有些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系國家強制標準,違反其強制性條文的約定無效,施工過程中,若建筑材料價格漲幅過大,可能造成承包人無利可圖甚至虧損的,可以主張適用公平原則調整工程款。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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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此可見承包人擅自將建筑工程違法分包出去的發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并要其賠償相應的損失。這也就意味著承包人是合法分包的發包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按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但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確約定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除外。那么發現建筑工程被擅自分包后,能解除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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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雖然危某已完成居間委托行為,促成了陳某與上海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并進場施工,但危某未盡到提醒義務,提醒陳某應以有資質的建筑公司與上海某公司簽訂專業承包分包施工合同,導致施工合同被解除,最終居間合同的目的不能全部實現,存在一定的過錯,一審法院查明上訴人已支付了部分居間服務費,判決上訴人支付剩余的居間服務費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并無不當,即使上訴人上訴主張居間服務費約定過高的事實成立,其簽訂了涉案《居間協議》,即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而涉案合同并未約定在居間服務費約定過高時,上訴人可自行調減,故上訴人所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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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建筑工程沒有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約定如期完工,并及時交付給發包人的,就可以說承包人違約,那么根據合同約定及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是可以要求承包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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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存爭議 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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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6、建筑法規定: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可以勞務分包嗎1、可以,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3、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筑法》的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4、關于建筑工程分包的規定是原則上是禁止承包單位將工程私自轉包給其他人的,除非總承包合同當中沒有約定,承包單位即使要把部分工程給分包出去,也必須分包給具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承包單位私自分包的話是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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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保證金怎樣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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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 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