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貨方交付產品時可以作為雙方工程驗收依據的資料包

導讀:
供貨方交付產品時可以作為雙方工程驗收依據的資料包
我國加入WTO后,建筑市場將全面放開。國外建筑承包商將進入我國市場,如果我們業主不是以平等主體來進行交易,仍然盲目地壓價、壓工期和要求墊資,就有可能被外國承包商援引“非歧視原則”而引發貿易糾紛。
法律咨詢:供貨方交付產品時可以作為雙方工程驗收依據的資料包括哪些
律師回答:
雙方簽訂的采購合同;
供貨方提供的發貨單、計量單、裝箱單及其他有關憑證;
合同內約定的質量標準。應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標準名稱;
產品合格證、檢驗單;
圖紙、樣品或其他技術證明文件;
雙方當事人共同封存的樣品。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