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名下唯一住房能否被拍賣?

導讀:
現在唯一的房產也是可以拍賣的根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如下: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負債以后,欠款還不上了,名下唯一的房產會不會被拍賣?90%的人呢?都認為不會被拍賣,大家認為法院會給你留下一套房產,讓你不至于露宿街頭,流離失所。但是其實呢,現在的法律早就已經改了。
不管你是擁有一套房還是多套房,也不管房子房貸有沒有還清,欠債之后債權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拍賣你的房產用于償還債務。
現在唯一的房產也是可以拍賣的
根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這估計也就是唯一住房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的說法由來。
但隨后200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1條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同時,該規定的其他條文對于寬限期、騰房、強制遷出、提供臨時住房的具體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
明確規定只有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如下: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自2005年12月21日開始對于唯一一套住房就是支持查封、拍賣的,而且規定了詳細的處置方案,并且考慮到被執行人的實際狀況,給予足夠的人道主義的照顧。
房產拍賣所得有一定的償還順序
你目前房產有房貸,但是不影響法院拍賣房子,只不過法院在拍賣完成之后,所得的款項會有一個償還順序。
第一償還順序、優先從拍賣所得的當中扣除債務人家庭生活基本居住的費用,主要是用于支付廉租房或同等住房的租金。
第二償還順序、有抵押權的債權人。你目前房子還在按揭當中,那說明銀行還是擁有房子的部分抵押權的,而且第一抵押順序就是銀行。因此房子拍賣所得扣除租金之后先用于償還銀行剩余的按揭貸款,接著再用于償還其他擁有抵押權的債務,比如房子二押。
第三償還順序、沒有抵押權的債務人。如果你目前的債務是民間借貸或者其他信用貸款,并不是用房產抵押的,那房子拍賣所得的款項在支付完前面的兩項費用之后,如果還有余款,那其他沒有抵押權的債務人將按照債務比例分享剩余的款項。
所以說大家千萬不要抱有任何的僥幸心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如果說你不能一次性解決欠款,可以和債權方協商分期還款或申請延期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