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可以執行嗎?

導讀:
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執行問題一直是執行案件中的老大難問題許多“老賴”以此作為擋箭牌拒絕執行而法院執行局面對唯一住房往往也礙于各方面的原因難以執行以至于案件久拖不決。據此有人便誤以為只要是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就無法強制執行。實際上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有本質區別此條規定目的是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并沒有否定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且根據該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七條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執行問題一直是執行案件中的老大難問題許多“老賴”以此作為擋箭牌拒絕執行而法院執行局面對唯一住房往往也礙于各方面的原因難以執行以至于案件久拖不決。
最早在2004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據此有人便誤以為只要是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就無法強制執行。實際上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有本質區別此條規定目的是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并沒有否定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且根據該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七條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唯一住房可以執行。
涉及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