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際工程總承包法律環境的認識

導讀:
對國際工程總承包法律環境的認識
對國際工程總承包法律環境的認識
國際工程承包包括多種形式,譬如只包含設計、施工、運營維修等服務的專項承包;以及集設計、施工、采購于一體的EPC總承包,即“交鑰匙”。EPC總承包是最為復雜的形式,需從不同層次、重點關注以下3個方面:
1、工程所在國的法律環境與法律要求
電站、路橋、房屋等各類實體工程在各國看起來差別不大,但在建設過程中所處的法律環境和涉及的法律要求卻是千差萬別。因此,就特定的工程必須了解所在國家的法律環境和法律要求,照搬中國或在其他國家的做法,可能因此埋下風險的種子。
律師可協助客戶開展法律調研和評估,從整體法律環境來說,需了解其法律體系、信守合同的環境、工程建設相關環節執法情況以及參與相關多邊條約和與中國簽署相關雙邊條約的情況。就具體法律要求而言,應調研工程所在國關于外國公司承包工程的主體資格與資質要求,需取得哪些許可,是否有在當地采購設備和材料的強制性法律要求,設備、材料、施工機械進口/復出關的程序,涉及的稅種和稅率,雇傭當地勞工的比例、雇傭相關條件的法律要求,外國勞工進入當地工作的手續、費用,安健環方面的法律要求和責任,是否有法定的投保險種及要求,關于外匯管制及相關要求等等。
同時,對我國關于對外承包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應引起重視,除《對外工程承包管理條例》外,涉及到中國企業在境外開展工程所需的出口、外匯、審批等相關法規、部門規章等,也應做好充分調研,避免因違反本國法律而延誤項目進展。
2、總承包商的法律地位
EPC總承包商在整個項目中處于核心地位,上對項目業主,以相對固定的價格和工期承擔項目完工至商業運行的責任;下對各個分包商,依靠其分包部分工程完成工程建設。不僅如此,項目業主可能將項目融資合同、燃料供應合同、產品銷售合同等相關要求轉嫁給總承包商承擔,以及設置融資銀行,在特定情形下受讓總承包合同以接管項目的機制。項目各個合同有內在邏輯,密切相關,但均通過EPC總承包商實現這種關聯。EPC總承包商的工作對項目投資建設目標的實現至關重要,又依賴國內外各分包商共同完成,因此,對總承包商的管理協調能力要求更高。
3、國內外法律意識的差異
在國內工程建設中,總承包商法律意識往往不夠敏感,項目合同在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經常被束之高閣,除非發生爭議,否則合同方都不會主動按照合同規定辦事。但在國際總承包工程中,中國以外的其他公司,尤其是歐美的公司通常都會嚴格按法律和合同要求辦事,以合同文本為準,執行過程中的所有問題都要參考合同規定。此種情況下,如果中國企業仍然沿襲在國內做工程的習慣,不注重法律、不理解合同,則非常容易處于被動局面。
較為常見的問題是,在參加談判和執行合同時,中國企業往往缺乏對EPC合同的整體關注,商務、技術、法務和財務人員,各自只關心與自己專業相關的內容,技術人員只看技術規范,不了解整體合同安排,按國內習慣實施工程;經常出現業主給個口頭指示就執行,發現業主違約時也不按照合同規定出示書面通知,到正式索賠甚至爭議解決時,沒有任何支持性書面文件。而作為律師,不能一味地抱怨客戶法律意識淡薄,而應經常提醒和建議客戶,摒棄國內做工程的習慣和作風,樹立并強化法律意識和合同意識,才能更好地開展國際工程總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