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買社保辭職能賠償多少

導讀:
關于經濟補償金: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單位不交社保,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需要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如果勞動者因此而與單位解約的,則勞動者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單位要向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同時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員工“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可以申領失業金。
員工因企業未依法繳納社保提出離職,屬于“被迫離職”,同樣是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
但因企業未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就無法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金,給員工帶來的失業金損失,也應當由企業承擔。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即使員工主動離職,也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失業金損失,同時可以要求補繳社保。
【案例】
(2022)陜06民終1293號
崔凌(化名)2012年6月入職陜西某公司擔任技術員、技術工程師,工資為每月8000元,公司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
2016年9月,公司被收購后,崔凌以原崗位待遇留任。
2021年6月15日,發放5月工資時,公司將崔凌的工資降至4000元,溝通未果崔凌提出離職。
崔凌離職后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失業金損失,仲裁委審理后裁決公司向崔凌支付經濟補償金76000元及失業金29970元,共計105970。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查,崔凌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6667元,故公司應向崔凌支付9.5個月經濟補償金63336.5元(6667元×9.5個月)。
關于失業金:
法院認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金,勞動者在失業時可依此領取失業金。
現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本應享受失業金待遇,因公司沒有按規定給崔凌繳納失業保險金,導致崔凌無法享受該待遇,根據《陜西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由于單位過失致使失業人員無法辦理失業登記的,其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期限支付。
根據規定,員工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不滿10年的,可以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故公司應向崔凌支付18個月失業保險金29970元(1665元×18個月)。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崔凌經濟補償金63336.5元、失業金29970元,共計93306.5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