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析產協議

導讀:
分家析產協議中,分家的參與人主要包括三類,主持人、受產人和其他參與人,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后不及時做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原財產所有人將來反悔不愿再分的,房產等可能仍然歸其所有,分家協議中確定的分到的人有可能就拿不到房產,分家析產協議處分的財產是家庭共有財產,實質是對家庭財產所有權的進一步確認,如果分家協議中涉及的財產屬于不動產或準不動產比如房產、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產權過戶、變更登記后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分家析產協議,嚴格來說,不屬于專業法律術語范疇,更多的是一種民間傳統習慣用語,但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至今仍流行分家,可見該習慣仍有強大的生命力。而由于家庭成員之間因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個別家庭成員獨占財產引起糾紛,導致家庭矛盾的情形比比皆是。基于現實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分家析產糾紛為隸屬于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二級案由,為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分家析產糾紛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
分家析產之訴,只需要舉證分家析產協議真實存在,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即可,不涉及房屋的舉證。因此相對而言較容易舉證。 如果分家協議中涉及的財產屬于不動產或準不動產比如房產、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產權過戶、變更登記后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后不及時做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原財產所有人將來反悔不愿再分的,房產等可能仍然歸其所有,分家協議中確定的分到的人有可能就拿不到房產。
分家協議和遺囑也大有區別,分家協議由當事各方形成合意后達成,屬于合同的范疇,遺囑并沒有合意的形成,不屬于合同;分家協議一般來說從簽訂起就發生效力,遺囑則要從立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效力。
如何認定一份協議是否屬于遺囑?首先,判斷協議上各方主體的性質。分家析產協議中,分家的參與人主要包括三類,主持人、受產人和其他參與人。主持人負責組織分家,一般為家庭中的長輩(通常為父親)。受產人一般指接受家產的人。主持人和受產人可能是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人。其他參加人是指除上述二者之外,參與整個分家過程的人,如見證人、代書人等。遺囑的參與人為被繼承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他參與人。
其次,判斷對財產的實體處分情況。分家析產協議處分的財產是家庭共有財產,實質是對家庭財產所有權的進一步確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被繼承人個人合法財產,會引起物權所有權變更。
最后,判斷協議的生效要件和時間。分家析產協議生效要件與一般合同相同,即主體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分家析產協議在符合上述生效要件下,各方主體簽字時生效。遺囑是被繼承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屬于附期限的單方法律行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遺囑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和公證遺囑,各形式遺囑發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不一。
分家析產協議書模板
立約人(父親):男,漢族,1950年生,住某市某鎮某村。
(母親):女,漢族,1950年生,住某市某鎮某村。
長子某某,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次子,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女兒,女,_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立約人共有二男一女,子女均已結婚,現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產,改變過去共同生活的狀態,各立門戶。經協商,達成如下分產契約,并由_________作見證人。
(一)立約人老兩口隨_________一起生活。
(二)現村內住三處平房。將位于某地的五間磚瓦房及院落內附屬物歸長子王_______所有;將位于歸次子_________。女兒愿意放棄財產權。
(三)家具及家用。歸其長子_________,耕地承包權分別歸_________。
(四)存款_________元,由其_________分得_________元,長子_________分得_________元。兒子每月平均負擔其父母日常生活用,現每月二人給付200元。
(五)立約人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費用由___________共同負擔。
(六)以上所列各項,立約人完全同意,并有見證人作證。
(七)、本協議經當事人簽字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____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簽字):______________
子女簽字:
_________(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見證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