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么寫婚內分居協議書



分居協議適用夫妻因感情不和鬧矛盾,又不愿馬上離婚,想緩和夫妻矛盾,暫時分居一段時間的協議,分居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夫妻雙方自愿分居的意思表示及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子女的臨時撫養;夫妻共有財產的臨時管理;分居的期限;分居的終止條件。
一、分居協議中應該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分居協議中要說明子女由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以及探望權如何行使。
三、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分居的期限。
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復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
五、分居的終止。
協議分居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制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