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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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議人雙方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記所在地的列出現住地)、身份證編號。那么夫妻分居協議書的內容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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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要說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若同意,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因為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一律視為個人債務,一方如果違反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復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協議分居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制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那么起草分居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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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咨詢:雙方是半路夫妻,婚后共同為男方的兒子買了一套房,女方借給男方4萬元,并共同償還欠款7萬元。現在雙方手寫一份分居協議,協議其中一條是:分居期間女方居住在該房內,直至男方還清欠款7萬5千元。協議其中一項無效不影響其余有效條款的成立,分居協議在離婚時只能作為證明雙方分居多久的證明而已。建議委托律師書寫規范的協議書。在法定分居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愿協商或法庭判決的方式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作出安排。那么夫妻爭吵的情況下所寫分居協議的法律效力怎么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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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倘若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之前,簽訂了書面的分居協議,正好為分居事實的認定提供了證據上的支持,倘若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之前簽訂了書面的分居協議,雙方明確確認了分居開始時間,正好可以為分居的事實提供了證據上的支持,關于《分居協議》約定的分居內容的作用問題 1、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分居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內容何時生效問題1、 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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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解除分居協議書怎么公證依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夫妻對解除分居協議要做公證的時候,可以攜帶雙方的身份證明、解除分居協議書等材料到居住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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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民法典中分居協議可否證明婚姻無效分居協議并不能證明婚姻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分居在兩年以上的,法律上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判決離婚,一、民法典中分居協議可否證明婚姻無效分居協議并不能證明婚姻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分居在兩年以上的,法律上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判決離婚,法院確認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但是,分居多年并不一定導致婚姻關系解除,當事人必須到法院起訴或者雙方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婚姻關系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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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的觀點認為,夫妻分居期間,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其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在婚姻當事人之間未訂立關于財產的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無效時,則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我國實行的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方及雙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及另有約定以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夫妻之間寫的分居協議書有效嗎,分居期間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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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后進行財產分配時,在考慮雙方對于家庭的貢獻時,除了考慮經濟貢獻,如買房時誰出的錢更多,平時誰還貸款,誰負責日常的消費支出,也需要考慮非經濟貢獻,如給房產做裝修或維護,使得房產升值,或者在照顧家庭投入了大量的時間,洗衣做飯打掃衛生照顧小孩等等,但是根據過往的案例,如果雙方的婚姻時間比較短,比如說五年以內的婚姻(例子一和二),經濟上的貢獻對于最終財產的分配會有更大的影響力,分居協議怎么寫 夫妻分居協議書 協議人(男方):F,男,****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協議人(女方):L,女,****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協議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年*月離婚,于****年*月*日于北京**區民政局再次登記結婚,婚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Z,現年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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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尤其要說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雙方若同意,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因為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一律視為個人債務,一方如果違反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復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協議分居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制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那么寫分居協議時要應注意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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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那么夫妻分居協議書怎么寫可以手寫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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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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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分居協議書》屬于夫妻內部財產協議的約定,不涉及家庭外部關系,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物權法》等調整一般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作為相應補充,英美國家都普遍承認分居協議的效力,允英美國家都普遍承認分居協議的效力,允許夫妻雙方在律師的幫助下,就婚姻財產和其他財產的劃分、婚姻債務的償還達成協議,并就夫妻間的撫養方式、撫養費的數額、子女撫養、監護等問題達成協議并經法院批轉,同時還要決定家庭的住址、保險范圍、養老計劃、退休計劃、納稅計劃以及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相關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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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分居書甲方、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X乙方、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X甲乙雙方于XX年XX月XX日在XXX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證歷經XX余年生有XX和XX共XX個子女系合法夫妻。現因瑣事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經多次溝通無效又怕離婚后后悔最后經多次協商夫妻雙方均愿立下此夫妻分居(試離婚)協議書如下、1、夫妻分居由XX年XX月XX日開始至XX年XX月XX日結束。那么離婚協議分居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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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寫分居協議要注意什么夫妻雙方同意分居并簽訂分居協議可以作為分居的證據有助于日后訴訟時法院查清分居的事實因而是有益的。尤其要說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居的期限應以個月至兩年為限期限屆滿如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復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協議分居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制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那么寫分居協議要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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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議人:XXX協議人:XXXXXX年XXX月XXX日夫妻分居協議書該怎么寫夫妻分居協議書開頭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然后正文寫明在夫妻雙方平等自愿的情況下就分居達成合意,并寫明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列明夫妻共同債權、共同債務、子女撫養權等問題,最后雙方簽字寫明日期,夫妻分居協議書該怎么寫夫妻分居協議書該怎么寫:協議人(男方):姓名、年齡、民族、戶籍所在地(未在戶籍所在地的,列出現住地)、身份證編號,夫妻分居協議書該怎么寫夫妻分居協議書該怎么寫:協議人(男方):姓名、年齡、民族、戶籍所在地(未在戶籍所在地的,列出現住地)、身份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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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呢,有人問過我,什么樣的律師才是好律師,其實呢,八個字就能概括,心里有數,竭盡所能。就說我們以前處理過的一個案子吧,我們當事人呢,是一個漂亮又能干的女士,年收入呢100多萬,事業上算成功吧,但家庭上呢,卻有太多的問題,他呀,在家里呢,長期啊被男方家庭暴力PUUA,十多年的婚姻當中,除了自己日常的工作,還得承擔家庭所有的開銷和照顧孩子的義務,卻呢,沒有換來男方的珍惜,而男方呢,每天除了工作就是打游戲,回到家里呢,要求呢還不少,衛生呢要打掃的干干凈凈,飯呢還要做的好吃,一旦不合他的心意,就開始發脾氣,打人罵人,而且啊,在打罵我的。
當事人的時候也從來不避諱孩子,讓孩子呀長期生活在恐懼中,后來導致孩子也不尊重他,甚至也跟男方一起罵他,就這樣的生活,我的當事人過了十多年,后來實在是忍受不了,才決定出去住,和男方呢分居,其實呢分居也沒有解決他們之間的問題,分居后呢,男方四處找女方,由于我的當事人呀期間呢太想孩子了,在回家看孩子的過程當中,男方呀報警要扣留他,而且認為我的當事人呢精神有問題,想將他送進精神病院,當事人呀實在沒有辦法才向我們求助,好在律師介入的比較早,最終呢沒有被警察和120帶走,也是因為出了這件事情,在后來接觸的過程當中,我們。
怎么樣,律師幾乎充當了當事人的保鏢,后面和男方見面談判呢,都是律師出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方面希望不激怒男方,化解雙方之間的對立情緒,另一方面呢,更希望盡快的離婚,趕緊呢,讓我的當事人從這段婚姻當中脫離出來,好在經過3個月的努力,雙方呀算是達成了和解協議,房產、孩子、車輛、存款都達到了我當事人的訴求,關鍵呀是在這個過程當中,男方也算是同意了離婚,對立情緒也沒有那么大,畢竟呢,夫妻一場,還有一個孩子需要共同撫養,算是一個比較滿意的結果吧。其實呀,這個案件呢,法律關系上并不算太復雜,能做到這個結果,關鍵的一點在于能不能。
真把客戶的事情當成自己的事情來辦,這是衡量一個律師是否值得委托最根本的一條,也就是我們常說心里有數,竭盡所能,能做到這8個字,就是一個值得客戶信賴的好律師。
復婚后呢?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還有效嗎?當然有效,離婚期間所購定的房產不會因為復婚就轉變為共同財產,雙方呢?是否復婚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如果一套共同財產的房子離婚時歸屬為另外一方了,那么再婚的話也算那個人的個人財產了。雙方如果有特殊約定,以約定為準。小律師關注我,讓我們更懂法律。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一說,所以婚姻大事不可兒戲,簽署離婚協議一定要謹慎,否則后果很難改變!幫助當事人獲得北京房產3套、黑龍江房產1套、京牌車、孩子撫養權、現金及存款等!咨詢專業律師,才能有滿意的結果!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
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不能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何能讓自己的權益最大話,可以聯系我,幫你規劃。
常年分居不辦離婚,風險有多大?你知道嗎?快來了解了解吧!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私下簽的和解協議可以強制執行嗎?#債權債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