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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錢買房離婚怎么辦

于海明律師2023.05.2657人閱讀
導讀:

根據《民法典》第1062、106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歸一方。

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了房子怎么分?

基本案情

小齊和小錢曾系夫妻,離婚后,老齊老兩口起訴要求小錢和小齊償還一百多萬的借款。據老齊老兩口所述:小兩口結婚后,為了幫其買房,他們出借一百多萬給小兩口,現要求小錢返還相關借款。

但小錢則認為自己與老齊老兩口并不存在借貸合意,也沒有口頭或書面約定。老齊老兩口因為自己和小齊離婚,才反悔起初的贈與行為。但這不能改變法律關系的性質,將贈與變更為借貸。

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就是:父母給婚后子女轉款買房,這到底屬于贈與還是借款?

對此,審判實務中有以下兩個觀點

觀點一 屬于借款

理由:雖然在當前高房價背景下,部分子女經濟條件有限,父母在其購房時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也絕非法律所倡導,否則嚴重違背法律公平正義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并無繼續提供供養的義務。子女買房時父母出資,除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

觀點二 屬于贈與

理由:法律應充分考慮現實國情,以保障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三方利益、穩定社會秩序為出發點,對于無證據證明出資的情況,需推定為父母出資款為贈與,且為向子女及其配偶的贈與。無撤銷贈與的情形發生時,無法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返還。如此,避免了子女與配偶離婚時,父母與子女串通損害子女配偶權益的情況發生。

隨著《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施行,此類案件的判決有了一定的傾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19條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1062、106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歸一方。

也就是說,婚后父母給子女買房,沒有特別約定(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若子女離婚時也沒有特別約定,那么在分割財產時,配偶有權分到一半的房產。

當然,在實踐中,關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到底是借貸還是贈與,也不會僅憑上述司法解釋就認為是贈與法律關系,還需要結合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

如果父母進行了相應的舉證,可以提供借條、相關聊天記錄或備注了“借款”的轉賬記錄等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那么法院在對證據進行判斷后,也可能會認定該筆購房出資為借款。

如果以借貸的形式向婚后子女出資買房,那么一定要讓子女出具借條或保留聊天記錄等證據。如果只是想把錢贈與自己的孩子,則應該在贈與時就明確表明僅贈與子女一方,必要時最好進行贈與公證。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子女離婚如何分割?

01法律規定房屋明確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且無需支付折價補償款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此種情形,是父母婚前全款出資登記在自己子女個人名下的情形,由于房屋產權在婚前即已完全歸出資人子女個人所有,即使結婚后亦不會發生變化,故是其個人財產,無需向配偶支付折價補償款。

02法律及司法解釋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的且無需支付折價補償款的情形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若干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載明:實踐中父母與子女之間一般并沒有正式贈與合同的存在,或者說沒有一個書面贈與合同的存在,對于是否存在口頭的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在夫妻離婚時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一方父母出全資并且在購買不動產后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慮到物權法已經實施多年,普通民眾對不動產登記的意義已經有較為充分的認識,在出資后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認定為是父母將出資確定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當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此種情形指的是,婚后父母出資全款購房,房屋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個人名下的情形。因該情形未體現出資人子女配偶的貢獻,從普通人的認知來考量,最終司法實務中會認定系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故與其配偶無關,房屋系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無需向其配偶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

03司法實務中房屋可能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的且無需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的情形

事實情形:婚前或婚后,父母出首付款購房,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個人名下,婚后貸款全部由父母償還。

此情形與第二種情形具有較大的相像性,即均為父母出資購房,均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貸款均由父母償還,區別僅為一個全款,一個貸款,但從意思表示角度考慮并無不同,應認定為系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04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但需支付折價補償款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種情形,可以類比父母婚前出資首付款購房登記在出資人個人名下,婚后由子女及配偶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情形。因婚后配偶參與償還銀行貸款,如對配偶利益不予保障,有違法律的公平原則,故對此規定離婚時應當將配偶償還的銀行貸款及相應增值部分判決歸配偶所有,但房屋所有權應當歸婚前購房一方所有,符合公平原則。

05司法實務中房屋歸雙方所有的情形

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登記在出資人子女配偶名下,應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房屋系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此種情形,指的是父母出資購房,未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個人名下,而是登記在雙方名下或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情形。因我國房屋產權是登記公式制,通常登記在名下即為其財產,而登記在雙方名下,因司法實務中,大多家庭內部的贈與行為是沒有明確的協議來規范各方的權利義務,故在欠缺相關一致意見的時候,司法實務中大多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需要說明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等于直接平均分割,司法實踐中,對于父母參與出資購房的,夫妻間如何確定分割比例,法院會就房屋出資來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等多方面考量依法、公平進行分割。

06關于父母出資的性質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司法實務中,對于父母出資的性質存在較大的爭議,其本質在于探尋父母出資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舉證責任的分配,應由父母承擔借貸事實存在的舉證責任還是由子女承擔贈與事實存在的舉證責任,直接影響哪方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責任,但事實上同一個地區、同一個法院甚至存在著截然相反的裁判理由及結果,故當事人在組織證據的時候一定要在探尋出資真意及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下足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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