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是否可以得到賠償?

導讀:
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事故后,經過維修后外觀恢復并可繼續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適性、駕駛操作控制性能無法恢復到事故前而使車輛價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車輛價值與正常使用情況下無事故車輛價值之差,即因事故導致車輛價值降低而形成的損失。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是否可以得到賠償?
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事故后,經過維修后外觀恢復并可繼續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適性、駕駛操作控制性能無法恢復到事故前而使車輛價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車輛價值與正常使用情況下無事故車輛價值之差,即因事故導致車輛價值降低而形成的損失。
貶值損失是否應當賠償?
觀點一:對于待售車輛或用于交易目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貶值,受害方有權提起賠償請求。
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列明的賠償項目也僅包括車損、車載物品損失、施救費、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等,并不包括車輛的貶值費用。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
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客觀上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而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故對于貶值損失的賠償應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支持,但對于少數特殊、極端情況下,在綜合考慮車輛用途、車齡、車輛受損部位等因素,適當予以賠償。
觀點二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原則上不予支持。
第一、車輛貶值的損失不屬于法律規定賠償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可見,該條規定并沒有明確車輛貶值的損失屬于可以賠償的范圍,如果提出此方面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