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貶值損失應該得到賠償

導讀:
在性質上,車輛的貶值損失當屬直接損失,是客觀的現實存在,而不是未來發生的預期損失,應得到法律支持。我國民事侵權賠償正由"填坑式"的補償原則向全面賠償原則發展,而承認和保護車輛的貶值損失順應了這一潮流,是財產損害賠償制度進步的標志之一。這種意見認為:1、車輛的"貶值損失"較難認定。那么車輛貶值損失應該得到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性質上,車輛的貶值損失當屬直接損失,是客觀的現實存在,而不是未來發生的預期損失,應得到法律支持。我國民事侵權賠償正由"填坑式"的補償原則向全面賠償原則發展,而承認和保護車輛的貶值損失順應了這一潮流,是財產損害賠償制度進步的標志之一。這種意見認為:1、車輛的"貶值損失"較難認定。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應該得到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摘要:車輛的貶值損失賠償已成為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在性質上,車輛的貶值損失當屬直接損失,是客觀的現實存在,而不是未來發生的預期損失,應得到法律支持。至于損失的具體數額可由評估鑒定機構加以評定。我國民事侵權賠償正由"填坑式"的補償原則向全面賠償原則發展,而承認和保護車輛的貶值損失順應了這一潮流,是財產損害賠償制度進步的標志之一。
關鍵詞:貶值損失;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全面賠償。
當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就車輛的損失賠償方面,出現了新的傾向,越來越多的受害人不僅要求肇事方賠償車輛的修理費,還提出了一項新的請求--車輛的"貶值損失"。由于相關法律未對此明確規定,法官處理起來頗為頭疼,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很不一致,有判決支持的,也有明確規定不支持的。筆者經簡要地分析歸納后,發現主要存在兩種意見和理由。
(一)不支持車輛的貶值損失。這種意見認為:1、車輛的"貶值損失"較難認定。首先,不是所有車輛發生碰撞后都有貶值損失,如刮、蹭等輕微的損傷,經過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復,有的部件如車燈、保險杠、車門等損壞后通過更換,不僅沒有貶值,反而會"增值";其次,車輛的"貶值損失"數額很難確定。實踐中,一般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但車輛修復后的價格,不僅受市場因素的影響,還依賴于評估人員的經驗判斷。市場因素的多變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評估人員的主觀因素,使得"貶值損失"很難形成各方一致認可的意見。2、車輛的貶值損失不是即時發生的直接損失,而是在未來可能發生的間接損失。車輛的"貶值損失"是車輛修復后價值與未遭受損害前的價值比較后的差額,這種差額只有在交易過程中才會產生,若不進行交易,就不存在損失。3、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造成車損后,針對受損車輛本身的賠償,一般是修復車輛至正常使用狀態即可,即只賠償車輛的修理費,不賠償所謂的"貶值損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輛保險第三者財產貶值損失問題的批復》也明確規定:"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包括機動車輛)直接損毀致使該財產貶值,不是第三者財產的直接損毀,而是間接損失","該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
(二)支持車輛的貶值損失。這種意見認為:1、事故車輛雖然經過維修,但駕駛性能、安全性、使用壽命都將受到影響,車輛的使用價值受到損害,社會評價也會降低,這種損失是實實在在的,既可以通過專業評估機構評定,也可以通過二手車交易得到體現。2、車輛貶值損失是現有財產價值的減少,屬于直接損失,而不屬可得利益減少的間接損失。車輛被撞壞盡管經過修復,但車輛因此貶值是顯而易見的。正如打碎一個清代的花瓶,修復后的花瓶價值和原來的花瓶價值肯定不一樣,汽車也是這樣,特別是一些高檔汽車,雖然維修后不影響使用,但仍會有一些部件存在功能性和隱蔽性損壞,是不能通過修理來恢復其正常狀態的,其價值的損失是事實存在的。3、財產損害賠償的首要原則應該是全面賠償原則。只要損害與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有多少損失,賠償多少,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該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目前司法實務,不支持車輛貶值損失的觀點和做法還是占大多數,來自最高法院的意見也反對賠償車輛的"貶值損失",對此,筆者持有不同意見。筆者認為,判斷車輛的貶值損失是否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可以從車輛貶值損失的性質、損失數額的確定、法律依據等三個方面加以考量,具體闡述如下:
首先,車輛貶值損失的性質。直接損失是權利主體現有財產價值的減少,而間接損失是權利主體可得利益的落空。當車輛發生事故后,雖然經過維修,一般很難恢復到原有水平,車輛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數通常會受到影響,車輛的使用價值會有所下降。法律規定的恢復原狀只是一種理想狀態,現實很難做到。還有,事故車輛經過修復后,即使沒有外觀和功能上的瑕疵,若作為融資擔保工具被評估,估值偏低是不言而喻的;若作為二手車交易,價格肯定遠低于同類同期車輛,人們的消費心理一般不接受和認同這種類似于"兇宅"的事故車。現實中,有不少新車因為發生交通事故將不能繼續享受廠家質量承保范圍,同時喪失了保修期內部分維修項目的免費維修。因此,事故車輛的價值降低是現實產生的,屬直接損失。盡管這種損失,不是立即體現為貨幣形態的數額減少,但不意味損失沒有發生。由此得出,保險部門認為貶值損失屬于間接損失的觀點是錯誤的。
其次,車輛貶值損失數額的確定。現實生活中,由于沒有權威機構就車輛的貶值損失能給出令人信服的科學評估,這是人們不支持貶值損失的理由之一,有人甚至提出車輛的貶值損失可以在車輛出賣后再主張。對此,筆者認為:1、貶值損失不能通過出賣來確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客觀上已經產生了貶值,只是在交易過程中得以彰顯,但這并不能因此而否認車輛貶值這一事實的發生;事故車輛是否進行二手車交易,并不是確定貶值損失的必要根據。2、車輛貶值損失可以通過評估鑒定機構加以評定。實務中,且不說車輛的貶值損失,就是事故車輛的維修費往往也需要通過價格認證中心評估確定,因為實際修理費用中可能包括了不該修、不該換的費用,而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評估結論更為公正合理,易被各方接受。當前存在的問題是評估機構評定缺少統一的標準和程序,致使評估的公信力不夠。有關部門可參照現有的司法鑒定程序,對車輛的貶值損失評估從程序上加以規范,實體方面可制定統一的評定標準。比如,對于車輛非重要部件的損壞,經過修復或零件更換是完全可以恢復的,或者車輛貶值幅度不大的情形,可不認定貶值,好比人身損害賠償制度,只有達到一定的"傷殘等級"才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后,相關法律依據和淵源。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雖沒有明確規定保護車輛的貶值損失,但絕不是無章可循、無例可鑒的。一方面,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在財產損害賠償中,當采取恢復原狀的方式并不能彌補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時,侵害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其他重大損失。這也正是最高院批復的營運車輛發生事故,不僅賠償車輛的維修費,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停運損失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世界發達國家的立法也可以借鑒。綜觀發達國家的立法,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做法:1、法國。認為車輛貶值以出賣汽車為前提。如果事故車輛經過修復后,沒有出賣而是保留自用,則無價值差額可言,不能請求賠償貶值。2、德國。認為貶值是車輛發生事故前后賠償權利人兩種財產狀況的差額,其存在為現實,不因事后汽車是否出賣而有所不同。3、奧地利。以加害人的主觀狀態來決定是否還須承擔車輛的貶值損失。在輕微過錯情況下,只須恢復原狀,而無須賠償貶值損失。綜合起來看,筆者認為,德國的做法更合理、更具借鑒價值。侵權法的發展方向是從財產損害的補償原則向全面賠償原則過渡,全面賠償原則要求受害人的財產損害,應當得到完全的賠償,對于直接損害應當不折不扣賠償,間接損失只要存在因果關系,也應當得到賠償。車輛發生事故經過修復后所產生的性能降低與市場估價下降屬于財產損害,屬于針對車輛的直接損害,其能否得到賠償與是否出賣無關,與加害人的故意還是過失無關。
【依法分析】
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車輛碰撞和修復后,確實存在價值減損的問題。這些減損的直接原因是發生交通事故,而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損。因此應當屬于賠償的物質損失范圍之內。取得賠償的關鍵是獲得減損的明確證據,這就需要當事人獲得減損數額的證明,實踐中一般是到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技巧提示】
另外,事故后車輛的減值損失是普遍存在的,不只局限于新車,只是舊車在評估過程中存在折舊的情況,可能到最后所得的減值損失相對少一些。這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超過兩年,法院將不予受理。
如果事故中的受害者意識到車輛損壞可能會貶值,就一定要保留自己追究對方賠償責任的權利和積極收集相關的證據,不要輕易和對方達成某種賠償協議。尤其是在事故雙方“私了”的情況下,更要慎重行事。前不久,一位女士駕駛新買的奧迪車與另外一車相撞,對方全責,因事故不大,該女士就與對方私了,對方主動賠付了她車輛減值損失6000元,并簽訂了賠償協議。事后,該女士去舊車市場詢問,被告知事故后車輛貶值至少為萬元。車主大呼上當,但因雙方已經簽訂了賠償協議,只能自認倒霉。
對車輛減損價值發生爭議的,一定要獲得權威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作為證據,而如何確定哪個機構的鑒定結論具有證據的權威性,最好是進人訴訟程序中申請法院鑒定,或者當事人雙方協商指定鑒定機構或者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
目前,交通事故中車輛減值損失索賠的案例還不太多,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大多數人只是修完車就各奔東西,車主們的心中還沒有車輛減值損失這樣的概念。根據我國法律精神,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責任方應該全賠。所以車主們應把傳統的觀念變為法制觀念,在車輛嚴重受損的情況下,一定要有這種維權意識。從另一方面來說,車輛所有者也不能認為投很高的保險就萬事大吉,因為目前名目繁多的保險業還沒有車輛減值損失這一項目,所以一旦發生事故并被受害方索賠,只能自己掏腰包。
參考文獻:
[1]論機動車商業價值貶損賠償--郭明龍,《判解研究》2008年第1輯。
[2]交通事故中車輛減值損失若干問題探討--胡建勇,《法律適用》2004年第6輯。
[3]論機動車之價值貶損--李政輝,《政法學刊》2007年8月。
[4]楊立新:車輛的減值損失應當得到合理的賠償。
[5]王帥、董明芳:交通事故中車輛減值損失賠償問題探討。
注釋:
[1]《飯店代停車時將車撞壞車輛貶值損失首次獲賠償》--廣西質量監督導報(2006Z1)
[2]《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意見》"八、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賠償范圍:一般應當賠償受害人車輛受損后發生的修理費,如果受害人的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應當賠償車輛修理期間的停運損失。但對受害人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不予支持。"
[3]《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0集。最高院民一庭庭長紀敏在2007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講話。原話為:據我了解,有的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判決支持了車輛貶值費的請求。對諸如此類較為敏感和熱點案件的處理,不能就案辦案,必須慎重考慮案件處理的綜合效果。千萬不要因為個案處理考慮不周而陷入被動,更不能為了追求轟動效應而輕率下判。在這里,我強調一點,民事法官要切忌書生辦案,機械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