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發包雙方另訂合同的何種情況

導讀:
建筑工程承發包雙方另訂合同的何種情況
建筑工程承發包雙方另訂合同的何種情況于對備案中標合同實質性的變更
兩份合同 對價款的約定不一,應以那份合同為結算根據
《招標投標法》第 46條規定: “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 。該規定在法律分類上為禁止性規范,如果違反則為無效。那么何種情況屬于背離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投標法沒有明確規定。從總體上來說,實質性的內容主要是指工期、質量、造價。其它方面要看招投標文件的具體內容及另行訂立的協議是否涉及設計變更等情況判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中標備案合同與另訂協議約定的工程價款不一致的 ,工程款的結算應以中標合同為準。雖然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實際履行是另行訂立的協議 ,中標合同只是為了應付備案,但因這種協議違反招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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