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違約最多賠償多少倍

導讀:
競業協議違約最多賠償多少倍:很遺憾的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目前都沒有設定上限
競業協議違約最多賠償多少倍
根據工商資料顯示的經營范圍顯示,甲公司與乙公司存在同類業務,雙方之間存在業務競爭關系,姚某該行為確系違反了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應繼續履行該協議。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應當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常用的保護商業秘密的手段,用人單位在運用競業限制保護自己商業秘密時也對勞動者的自由擇業進行了限制。判斷勞動者是否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不應僅根據勞動者在新任職單位所約定的工作崗位進行判定,而應從勞動者新任職的單位經營范圍是否與原單位存在競爭關系,其實際工作內容是否與原單位工作內容相近或類似等方面綜合考查。
競業限制違約金有沒有法定上限
很遺憾的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目前都沒有設定上限。
所以說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協議里面的違約金確實可以肆無忌憚地寫高到嚇人的金額。
互聯網、金融、芯片、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車等這幾年比較火的領域,特別容易出現天價違約金的情況。
像這位小伙伴的百萬違約金都僅僅是灑灑水,被訴好幾百個W的比比皆是。
行業熱度高,技術密集,各路資本介入的多,相關領域的人才變得異常搶手,各個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技術和人才,設置起競業限制違約金來那叫一個心狠手辣。
因為本身競業限制協議的文本就是單位提供的,普通勞動者沒什么議價能力。
競業限制“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違約責任的最主要也是最容易主張的責任方式。從上述法條可知,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是約定適用,如果協議并未明確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想要主張違約金就無據可依,那么用人單位追究違約責任的訴求就可能會變成賠償損失,也存在有些用人單位將違約金直接約定為實際損失,此時,就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即用人單位需要證明因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所造成的損失,而舉證損失往往在也是一個舉證難點。因此,明確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式對用人單位來說格外重要。
在實務中,絕大部分《競業限制協議》中都明確約定了違約金,常見的《競業限制協議》中對違約金約定方式主要包括:直接約定具體金額、約定違約金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倍數、約定違約金為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倍。
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通常也是以雙方協議有約定違約金為認定前提,但是在實務中,用人單位為了保護自身商業秘密往往對違約金的約定相對較高,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是否會全部支持呢?
答案是不一定,實踐中,存在全部支持及部分支持兩種觀點,兩者觀點的關鍵在于對違約金的性質認定不同。
對約定的違約金全部支持,目前該類判例還是相對較少。該觀點認為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違約金,其具有懲罰的性質,并非賠償,不以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的損失為前提也不要求以填平損失為前提,勞動者只要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就要承擔違約金。
注意事項
競業限制的對象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知悉商業秘密的人員。
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由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年限最多不超過2年。
企業對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進行補償的義務,經濟補償金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額的具體數額,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及支付標準,且該標準最好不應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地方對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有明確規定的,則應按照地方規定中確定的標準來執行,以免引發競業限制約定無效的爭議。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具體違約金數額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義務的,除應承擔事先約定的違約責任外,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和支付方式。如果協議里沒有明確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在離職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的擇業范圍將不受到影響。
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包含在在職期間的工資中,如無證據證明已與工資有效區分,法院通常會認定該約定無效。建議用人單位將競業限制補償金與工資、福利等勞動報酬區分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