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過了3年還能起訴嗎

導讀:
繼承權糾紛的一般訴訟時效變更為3年,最長訴訟時效不變,為20年。如權利人在訴訟時效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即喪失“勝訴權”。通常情況下,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立即知曉,可以馬上行使繼承權。那么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后無及時向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要求取得遺產,也未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待超過法律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后,繼承人是否將無法繼承遺產?
遺產繼承過了3年還能起訴嗎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同時廢止,繼承權糾紛的一般訴訟時效變更為3年,最長訴訟時效不變,為20年。如權利人在訴訟時效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即喪失“勝訴權”。通常情況下,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立即知曉,可以馬上行使繼承權。那么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后無及時向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要求取得遺產,也未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待超過法律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后,繼承人是否將無法繼承遺產?
因該類案件被繼承人去世的時間較久,在處理該類案件過程中會涉及到新舊法律適用的問題,為方便讀者理解,本文將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并在重要處對新舊法律的規定進行釋明,但在具體案件處理過程中仍需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遺產未被處理,繼承人(受遺贈人)僅請求分割遺產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仍可獲取其繼承份額的遺產,被繼承人去世已過三年不影響其權利的實現。但如存在對其享有的繼承權以及遺產存在爭議的,應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提出主張,否則將可能導致無法繼承本應享有的遺產。無論是何種情況下,繼承人(受遺贈人)均應及時行使權利,法律不維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否則當權利受損卻因已過訴訟時效無法獲得法院支持,只能追悔莫及。
父母去世超過20年,遺產訴訟時效過了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在遺產繼承糾紛實務場景中,經常碰到類似情形:父母去世數十年,子女一直未對老人留下的老房子作出分割,隨著經濟發展,老房子遇拆遷,面對巨額拆遷款子女對簿公堂;又或者,父母去世,其中一個子女對父母留下的房產進行處理,數十年后,其他子女前來主張房產權益。時過境遷數十載,審理焦點必然涉及到訴訟時效如何處理的問題。司法實踐就遺產分割常有“適用訴訟時效”與“不適用訴訟時效”兩種截然相反的判例,具體差異體現在何處?
根據《民事案由規定》的劃分,一般而言,繼承權糾紛應當限定在享有繼承權的自然人身份有爭議、或者繼承權的取得和喪失、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是否分得遺產、繼承權受侵害等情形。
由此,在遺產分割糾紛中,若案件爭議焦點僅僅涉及對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分割時,不涉及對繼承權、繼承資格的爭議:因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定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案涉遺產已經處于各被繼承人共同共有狀態,此時繼承人的權利性質屬于繼承人基于繼承不動產而產生的物權請求權,故此類糾紛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的思路,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即便被繼承人去世超過20年,繼承人主張要求分割房屋遺產也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25條明確:“繼承人死亡后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遺產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當事人訴請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遺產的糾紛案件,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實務中對于此類案件的判定傾向亦基本一致。
但如果案件不僅僅單純涉及繼承人對遺產的分割,還涉及到繼承人資格的確定、繼承人是否放棄繼承、繼承人的繼承權是否受到侵害等實體問題審查的,則案件性質很可能會認定為繼承權糾紛,仍須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若繼承人提出訴請已經過3年訴訟時效,甚至已經經過20年民事保護期限的,則繼承人將喪失勝訴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