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贍養誰繼承遺產嗎?

導讀:
遺產繼承和贍養義務是沒有直接關系的。贍養年老父母是每個成年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和是否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沒有關系;如果當事人對老人的遺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在老人生前提出;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我國《繼承法》對繼承的范圍和份額規定得很明確,當事人可參照處理;如果對繼承份額和繼承人的范圍有異議的,可以協商或者起訴解決。
誰贍養誰繼承遺產嗎?
遺產繼承和贍養義務是沒有直接關系的。贍養年老父母是每個成年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和是否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沒有關系;如果當事人對老人的遺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在老人生前提出;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我國《繼承法》對繼承的范圍和份額規定得很明確,當事人可參照處理;如果對繼承份額和繼承人的范圍有異議的,可以協商或者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沒有贍養老人的,可以協商進行不分遺產或者少分遺產,具體情況應當以老人的意愿來進行處理,還可以進行公證處理。特別是造成了繼承矛盾和糾紛的,還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起訴處理,由法院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判決。
法定繼承人與實際贍養人的遺產之爭,法院判決:引領社會公正!
基本案情
老韓幼時患腦膜炎未愈,以致智力受損,智力殘疾三級,終身未娶。2019年3月1日,老韓因病去世,生前其名下老房被拆遷,分得安置房一套,市值百余萬。關于該套房產由誰繼承,其兩位哥哥、二姐以及侄子、侄女產生爭議。
原來,在父母相繼去世后,老韓由其二哥、三哥、四哥輪流照顧。二哥去世后,二哥的女兒韓小美繼續承擔起照顧老韓的責任,且照顧的頗為周到、貼心。老韓晚年患病期間,亦是由三家輪流照顧,期間老韓二姐曾前往醫院看望。
因老韓的大姐、大哥已先于老韓去世,老韓尚在世的法定繼承人僅有其二姐、三哥、四哥,故二姐提出房產應由三人均分,但三哥、四哥及侄女韓小美均認為實際贍養人韓小美應參與繼承,并提出由四家均分的方案,但二姐堅持其觀點,相關當事人不歡而散。
爭議焦點
1.本案適用《民法典》還是《繼承法》?
本案中,被繼承人老韓于2019年3月1日去世,故關于其遺產的繼承糾紛,應適用其去世時相關法律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
2.老韓的侄子、侄女是否可以作為代位繼承人參與繼承?
關于代位繼承,《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不包含兄弟姐妹的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本案適用《繼承法》,故老韓的侄子、侄女均無權作為代位繼承人主張繼承。
3.侄女韓小美是否有權參與繼承?
韓小美無權作為代位繼承人主張繼承。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原告老韓二姐也正是基于這一點,堅持認為韓小美不具備參與遺產繼承的權利,因此在前期的調解過程中堅持自己的主張,最終調解失敗。
然而繼承法第十四條另有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本案中,三哥、四哥作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老韓盡了主要扶養義務,韓小美作為繼承人以外的人對被繼承人扶養亦較多。二姐對老韓雖偶有看望及照顧,但并非如前述三家對老韓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因此,根據老韓的繼承人及其被扶養的實際情況,其遺產應由其三哥、四哥、二姐,及對其扶養較多的侄女韓小美繼承。
4. 侄女韓小美作為實際贍養人,與其他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份額應如何分配?
關于具體繼承的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法院判決
綜合《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本案案件事實,江寧開發區法院判決:
涉案房屋由老韓三哥、四哥、老韓侄女韓小美分別繼承26%的份額,由老韓二姐繼承房屋22%的份額。
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韓小美作為老韓的侄女,盡管在法律上對其沒有贍養義務,但仍多年盡心盡力照顧老韓,讓身患殘疾的老韓感受到家庭的溫暖。最后其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繼承了比未盡主要扶養義務的其他法定繼承人更多的遺產份額,便是對其善行的正向激勵。
本案的判決旨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鼓勵親屬間重視親情、相互扶助,營造愛老敬老的良好社會氛圍。該判決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以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真正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