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辭退需要補償嗎

導讀:
首先根據目前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法律上就沒有臨時工的用人說法。目前法律認可以用工方式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三種用工方式。
首先根據目前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法律上就沒有臨時工的用人說法。目前法律認可以用工方式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三種用工方式。
公司辭退臨時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首先根據目前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法律上就沒有臨時工的用人說法。目前法律認可以用工方式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三種用工方式。
所謂的全日制用工,指的是每天在公司工作不少于8小時,與用人單人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雇傭關系。
所謂的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每天工作小于或等于4小時且不能超過4小時的用工方式。
所謂的勞務派遣指的是勞動者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再由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用工派遣協議,目前很多外資或大型企業都采用這種用工方式,目的是減少用人風險。也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臨時工的概念。用臨時工的說法實際是錯誤的,應當叫勞務派遣工。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一個單位的勞務派遣工不能超過用工總數量的10%。
現在很多用人單位打著臨時工的旗號招人,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想逃避法律責任。但實際上是逃避不掉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派遣公司合作而是自己直接招聘所謂的臨時工,是要承擔勞動法規定的所有法律責任。
所以說辭退的臨時工無論是派遣工還是自己單位直接招聘的肯定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除非在試用期內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不用支付。)具體支付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規定。
總的來說臨時工滿足支付經濟補償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臨時工可以隨便辭退?
在現實生活中,臨時工辭職的問題分為三種,同時每一種情況的離職時間又是不同的,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1、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還處在試用期的臨時工辭職。這樣的臨時工辭職的話應該按照試用期的規定,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臨時工提出辭職三天以后就可以離職了。
2、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且試用期已過的臨時工辭職。過了試用期的臨時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提出辭職三十天以后才可以離職。
3、沒有簽合同的臨時工辭職。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辭職時不受約束,可以隨時辭職并且當場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我國的法律上沒有臨時工這一概念,所以只要臨時工簽訂了勞動合同,臨時工在離職時就一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規定。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在辭職時參照正式工辭職的條款,分為試用期辭職和已過試用期辭職,辭職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分別需要提前三天和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請求,離職期間就是三天和三十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和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臨時工辭職時還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就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辭職當天就可以離職,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辭退臨時工怎么補償?
辭退臨時工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臨時工和用人單位間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辭退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